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
1、发起人咨询:可浏览中国社会组织网()和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hunanmjzz.mca.gov.cn)了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法规政策及有关情况。
2、发起人申请名称核准:发起人协商成立筹备组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四类社会组织除外),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核准申请。
3、批准核名:省民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对社团核名申请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同意核名和不同意核名的决定。
4、筹备工作:经省民政厅批准核名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5、申请社团成立成登记:筹备工作完成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6、申请社会团成立登记: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省民政厅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成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7、发证:准予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办理领取登记证书、刻制印章、申请机构代码、设立银行帐户等事宜。
8、文件存档: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将成立登记文件及有关材料归档。
9、公告:省民政厅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公告。
二、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12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有与其业务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对社会团体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使用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论坛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商会类、专业性和联合性、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1)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2)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又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一般以协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分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3)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多以协会命名。(4)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5)公益慈善类,以资助困难群体为主的慈善志愿者组织一般以协会,联合会命名。(6)科技类以自然科学为背景,开展科学技术、产业、管理活动的团体,以协会、联合会、促进会命名。(7)城乡社区服务类,一般以社区为活动区,城乡开展活动的社团,一般以协会、促进会、联谊会命名。
四、对发起人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除国家机关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及处罚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
五、对章程草案有哪些要求:
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起草,并具体明确书写本团体业务范围。
六、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兼任,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秘书长兼任的,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七、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包括:
1、名称:
2、住所;
3、业务范围;
4、活动地域;
5、法定代表人;
6、注册资金;
7、业务主管单位。
八、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填写提交①申请报告;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⑤登记证书的正副本;⑥根据变更内容不同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九、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省政府的组成厅、局、办、委及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办事机构;
2、省委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
3、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省检:
4、省委、省政府授权的单位。
十、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1、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较多的社会团体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能;
2、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3、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部分职能;
4.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又可称会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等,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十一、对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1、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违规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十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的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工会、群团等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十三、什么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十四、什么是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十五、代表机构可以使用哪些名称:
1、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
2、代表机构名称应在前面冠以社会团体全称。
十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具备法人地位: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社会团体承担
十八、哪些属于社会团体备案事项:
1、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2、银行账户、各类印章
十九、章程核准备案应当如何办理:
社会团体章程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核准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在湖南间组织信息网站下载);
2、修订说明;
3、新修订的章程(在骑缝处加盖社团印章)。
二十、社会团体如何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2006年7月25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规定:
1、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履行下列程序: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召开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并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各类社会团体要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