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办法》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鲁民〔2014〕99号)自2014年实施以来,有力地激发了异地商会活力,促进了异地商会发展。截至目前,我省成立登记异地商会400余家,这些异地商会在增进会员交流,加强诚信自律,提供经济服务,参与扶贫攻坚和光彩事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异地商会管理经历了双重管理、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等一系列制度改革,2014年《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异地商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党建引领,进一步理顺异地商会管理体制、严格登记审查、健全法人治理、规范行为活动、夯实监管职责,推动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我们对《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三、出台目的
《办法》本着简明扼要、务实管用的原则,对异地商会管理体制、党的建设、登记条件、登记范围、行为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明确,进一步健全完善异地商会管理制度,有利于异地商会统一归口管理和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办法》包括总则、登记、党建工作、法人治理、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35条,修订重点如下。
一是明确管理体制。明确我省异地商会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管理体制,山东省各级工商联是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二是加强党建工作。要求异地商会成立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统战联络员制度。三是明确职责分工。要求民政部门、工商联、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履行管理职责,建立登记管理会商机制。四是强化原籍关系。加强异地商会与原籍地联系,申请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须向其提交原籍地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的文件,内容包括成立的必要性、会员的广泛性、发起单位基本情况等,有效提高登记质量,更好地发挥异地商会区域经济合作的纽带作用。五是调整登记范围。省级、市级不再登记原籍地为县的异地商会,避免因成立过多原籍地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异地商会,导致会员重复入会、重复缴纳会费、加重企业负担,推动异地商会从“数量多”向“质量优”转变。六是扩大会员组成。允许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作为会员加入异地商会,符合县级及较小规模异地商会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其健康发展。七是强化负责人审查。加强负责人任前把关,明确异地商会负责人人选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民主选举。八是规范行为活动。根据监管要点,重点规范了异地商会涉企收费、会费标准、举办论坛、评比达标表彰、信息公开、设立分支机构、重大事项报批等行为活动。
原文链接: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其他解读: 【媒体解读】山东出台《异地商会管理办法》,推动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
【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