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川民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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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9 09:32

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内部运行,强化法人治理机制,推动提升依法自治、诚信自律的能力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研究制订《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2023年8月28日


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换届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社会组织换届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当社会组织理事会任期届满时,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其负责人,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备案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四川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换届工作。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换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前提下,社会组织已在章程中对换届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会员、理事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理事的意愿。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作为捐助法人,换届还应充分考虑捐赠人、发起人(举办者)的意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理事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社会组织换届选举的对象是: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实行选任制的秘书长、监事长和监事。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实行选任制的监事长、监事。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任期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确定。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社会组织换届前应开展换届审计,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均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进行。

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情况应在选举大会前,向全体会员(代表)、理事报告。

第八条  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充分听取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第二章  换届工作机构

第九条  社会组织启动换届工作,应由理事会组织成立换届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以下统称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换届有关工作。

监事(会)应参与换届领导小组的组织成立工作。

社会组织理事会因故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由1/5以上理事或社会组织党组织、监事会(未成立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向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向党建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可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发挥政治引领和指导监督作用,推动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开展换届工作。

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社会团体换届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和本会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领导小组负责人,其中监事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和会员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3。换届领导小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基金会换届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发起人代表和主要捐赠人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领导小组负责人,其中监事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发起人代表和主要捐赠人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3。换届领导小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举办者代表或捐资者代表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领导小组负责人,其中监事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举办者代表和出资者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3。换届领导小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换届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换届时间、选举办法;

(二)社会团体换届领导小组审查确认会员(会员代表)、理事资格,公布会员(会员代表)、理事名单;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领导小组审查确认理事资格,公布理事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确定候选人资格,提名换届候选人人选并报理事会审议;

(四)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五)组织理事、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六)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七)有关换届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负责选举监督工作。

选举监督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社会组织全体成员中产生,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可由党建工作机构)选派。候选人和换届领导小组成员不得担任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拟订的换届方案、换届领导小组成员、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及酝酿提名换届候选人人选,应广泛征求理事、会员意见,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按照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规定及行业部门管理政策,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名单须报请审核(审定)的,应事先报审。

换届方案、换届领导小组成员、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提名换届候选人名单,应在换届会议召开前至少7日前向会员、理事、监事公示。 

第三章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依据社会团体章程确定。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3。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换届时,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社会团体依章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参加社会团体选举获得理事资格的,即成为理事单位,由该单位委派1名代表出任理事。

第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5至25名(且为单数)理事组成。理事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依据基金会章程确定。章程没有规定的,理事会换届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由3至25名(且为单数)理事组成。理事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章程确定。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依法依规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作为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

社会团体监事应从理事以外的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一般不超过9名。除选任制外,可在重要行业、专业领域社会团体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可由党建工作机构)选派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社会团体落实行业政策。所委派监事不在社会团体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基金会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或熟悉公益事业的专业人士选派,但理事及其近亲属、基金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理事、院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名以上监事可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登记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统称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换届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后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人员备案。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按章程规定执行;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资格条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应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把关。

第二十一条  现职公务员不得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兼职,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应遵循“先报再选”原则,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兼职不得超过1个且任期不超过两届。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确属工作特殊需要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

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基金会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四章  换届筹备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换届筹备工作通常在换届选举前3至6个月着手开展,原则上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3个月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制定工作初步方案,确定换届大致时间;

(二)起草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开展换届审计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其中,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进行;

(四)涉及章程修改的,起草章程修订草案及说明;

(五)社会团体涉及会费调整的,起草会费管理办法和会费标准调整草案;

(六)其他涉及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原则上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3个月前向全体会员、理事、监事公示以下事项:

(一)选举方式、选举职数;

(二)社会团体会员资格认定情况、会员代表推选办法;

(三)本届理事资格认定情况;

(四)候选人条件;

(五)接受提名或自荐参选的程序;

(六)其他涉及换届筹备阶段的工作。

换届领导小组应当在公示后接受会员、理事、监事对换届工作的建议,处理对会员、理事资格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2个月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确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征求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二)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并向社会组织会员、理事、监事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涉及候选人资格审核的,报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三)完成换届审计,涉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其整改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机构)核查和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审查。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3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会议议程;

(二)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四)换届审计报告;涉及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有离任审计报告;

(五)涉及章程修订的,应有章程及章程修订说明;

(六)涉及社会团体会费调整的,应有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

(七)社会团体应有会员花名册,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有理事花名册;

(八)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基本情况,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应有兼职批复文件;涉及候选人资格审批的,应有批复文件;

(九)其他涉及换届选举会议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在换届选举会议7日前将以下事项公告并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及新一届候选人:

(一)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

(二)有投票权的参会人员名单;

(三)经资格审查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四)监票员、记票员名单;

(五)会议议程。

会议通知中应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

对按照选举办法不参加会员代表会议(换届选举大会)的社会团体会员,换届领导小组应公示并告知其换届情况。

第五章  换届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社会团体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社会团体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新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社会团体监事长由新一届监事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新一届理事、监事需在换届大会上予以明确,其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出席人数方能召开,其选举结果须达到符合章程规定的赞成票比例方为有效。

如章程未就出席人数和赞成票比例有相关规定的,选举办法应予以明确。通常社会团体换届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或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换届实行差额选举的,正式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赞成票多数者当选。如社会团体章程或选举办法对当选者得票数有最低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出现票数相同情形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可根据其章程实行直接选举。由会员(会员代表)直接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选任制)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其中社会团体负责人应从理事(设常务理事会的应从常务理事)人选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除选任制外,社会团体秘书长可以通过聘任产生。聘任的具体方式由社会团体章程或理事会研究确定。秘书长为聘任的,任期不受限制,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不得担任该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日内,向全体会员或理事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完成选举和其他议题审定后,应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预审通过的材料需打印后交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交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人员备案;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章程核准;涉及住所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住所。

第三十七条  换届涉及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均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清晰记录会议召开的程序、选举和表决的结果。

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纪要,由法定代表人和列席的监事(长)签名,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纪要,由出席会议的全部理事和列席的监事(长)签名确认,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和列席的监事(长)审阅、签名,并加盖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公章。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上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章程修改,会费标准调整,新一届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人数及表决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  换届工作和换届会议的相关文件、选票、视频、记录等资料应妥善保存。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整理成册,应向全体会员和理事、监事公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罢免、终止、辞职和届中增补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会员(会员代表)有权罢免通过选举产生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有权罢免通过选举产生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社会团体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可启动罢免程序。

第四十一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组织提出书面罢免建议,社会组织应启动罢免程序:

(一)不服党的领导,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社会组织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原则情节严重的;

(四)长期不履职又拒不辞职的;

(五)符合任职资格联审条件中应予调整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六)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严重违法失信的;

(七)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罢免程序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或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向社会组织提出罢免建议,说明罢免理由;

(二)按照“如何选举、如何罢免”的原则,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罢免请求事项;

(三)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进行投票表决;

(五)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通过的参会人数和投票数要求与选举时一致。罢免获得通过的,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1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请求。

第四十三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二)因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不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会组织提出。社会组织理事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造成职务空缺的,应进行补选。理事、监事职务空缺的,可暂不补选,但空缺数不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且空缺时理事、监事总人数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人数。

第四十六条  社会组织届中补选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依据当选形式确定),候选人当选条件与本届换届选举时相同。

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当选条件与本届选举时相同。

社会团体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在章程中规定可通过召开理事会的方式在届中增补部分理事,从其规定,但增补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补选产生的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理事单位届中因故需调整理事代表,由理事单位通过书面形式将人员调整请示报社会团体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照理事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直接更换不再改选。 

第七章  纠纷处置

第四十八条  社会组织换届选举产生的问题和内部纠纷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由社会组织换届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议;

(二)对换届领导小组作出的处理决议不满的,社会团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由理事会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解决;

(三)社会团体无法有效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无法有效召开理事会的,可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调解;

(四)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四十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工作指引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一般议程

2.基金会换届选举一般议程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一般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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