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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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01:52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区,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825   

 

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63号)和《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办发〔20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和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分级负责,积极稳妥分类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现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五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我县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待国家、省、市明确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脱钩任务和措施

1.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2.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3.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具体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

5.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民政局建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由县政府按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四、配套政策

1.完善支持政策

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的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按原规定报送统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加强制度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

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委派监事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所派监事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五、责任分工

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扎实推进脱钩改革各项工作。

1.联合工作组

县发改局、民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粮食局、审计局、外事侨务办、公资局、统计局、政府法制办、工商联,成立湘阴县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县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本方案,推进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开展脱钩工作。县联合工作组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牵头,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

2.各业务主管单位

各业务主管单位(包括县委各工作部门,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以及经县委、县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作为脱钩改革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脱钩改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稳妥完成。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做到一个行业协会商会一个方案,并对照本方案要求,对脱钩事项、分离措施、时间步骤、责任人员、转移职能清单、购买服务清单以及其他扶持举措等内容作出具体安排。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事项涉及挂靠、联系等其他部门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向该部门通报,确保所有事项彻底脱钩。

3.各行业协会商会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贯彻落实本方案要求,确保如期完成脱钩改革任务。脱钩改革期间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重大业务活动需履行相应程序的,均应按本方案和配套政策文件精神执行。脱钩后应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脱钩后法人登记事项、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履行规定程序。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转型,努力适应新常态、新规则、新要求,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4.各相关职能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本方案要求,牵头做好各项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县委组织部会同县民政局制定关于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明确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县委编办会同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粮食局、公资局等部门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县外事侨务办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县发改局牵头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县民政局牵头制定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县财政局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牵头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县政府办、财政局会同等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腾退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县发改局、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办法。县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六、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

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专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脱钩改革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搞好宣传发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20168月底前,各牵头单位按照责任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2.试点先行

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首先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县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第一批脱钩试点,名单由县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征求各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确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应鼓励、支持有积极性的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参加试点。

20168月底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参加第一批试点的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摸底调查,逐个制定脱钩试点实施方案,并填报《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试点实施方案经县民政局核准、县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其中须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先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有关部门批准)。

2016930日前完成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本部门主管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总结和《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附件4)送交县民政局,试点协会和商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2016930日前,县联合工作组统一组织对第一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

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根据省、市安排,推进第二批和第三批试点。

县联合工作组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按照试点实施的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试点工作中涉及政策解释的,由牵头制定政策的单位负责。各业务主管单位在开展脱钩试点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上报县联合工作组,以便研究解决。不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向县联合工作组提交报告,说明理由。

3.全面实施

试点完成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本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要求,全面实施脱钩改革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脱钩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要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及工作人员,必要时在县联合工作组办公室集中办公。

2.强化责任落实。各业务主管单位与各行业协会商会是脱钩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脱钩改革工作的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按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定期向县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统筹把关和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3.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完成脱钩任务;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推进脱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严明纪律,做好风险预案,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脱钩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联合工作组报告。

4.严格督促检查。县联合工作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实际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重点督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确保脱钩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附件:1.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2.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

3.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

4.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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