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办法》填补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制度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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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5 16:50

      日前,福建省工商联联合省民政厅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印发《福建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异地商会的登记层级、成立和变更等条件,以及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职条件等事项,填补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空白。

      民营经济是福建经济的特色所在、活力所在、优势所在。民营经济在福建蓬勃发展,吸引了全国各地优秀民营企业家来闽挥洒汗水、拼博创业。记者从福建省工商联获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福建全省涌现出一批政治引领好、队伍建设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的在闽异地商会。截至今年630日,福建省内共有异地商会571家,占全省工商联所属各类商会(不含省外异地商会)的24.9%,其中省工商联所属商会35家。2023年度,全省获评的74家全国四好商会中,有38家是异地商会,占获评总数的51.4%

  2023年6月,福建省委书记周祖翼在福州走访福建省浙江商会、福建省江西商会等并召开异地商会座谈会,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全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福建省工商联按照福建省委部署和全国工商联要求,抓住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发展的有利契机,加强外地在闽异地商会组建,注重发挥商会功能,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异地商会在促进两地经济发展、聚焦资源互通共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我省尚无专门针对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相关政策,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存在空白,亟待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明确异地商会的登记条件,建立健全异地商会监管,推进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为此,福建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联合制定《办法》,自20249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工商联相关部室同志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成立变更注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内容,凸显四大亮点。 

  首先,统一界定了异地商会的概念。《办法》明确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省籍或市、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福建省内投资兴办及由本省设区市同一市或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内其他市、县投资兴办,经福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名称中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其次,明确了异地商会的登记层级。《办法》规定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原则上,省级可成立以外省及其设区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市级可成立以本辖区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县级可成立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再次,明确了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等条件。《办法》规定,设立异地商会应当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发起。在省级登记的,发起单位中至少有3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后,明确了异地商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办法》规定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异地商会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异地商会的监督机构。异地商会会长是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异地商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福建省工商联相关部室同志表示,《办法》明确了异地商会注册登记必须以同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对规范异地商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存量非省工商联所属异地商会,省工商联与省民政厅正积极协商,‘一会一议一策’,成熟一家吸收一家,不断壮大省工商联所属商会队伍,完善异地商会管理制度,努力把异地商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一流商会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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