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异地商会依法实行分级双重管理体制。民政机构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为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省、市”等字样并加上原籍地县(市、区)级以上行政区域名。成立异地商会通常实行“一地一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