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抚使南宋始置。高宗建炎四年(1130),以参知政事范宗尹议,以武装集团首领李成、桑仲、郭仲威、许庆为镇抚使。
民国初年在川边及外蒙古的“库(伦)、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唐(努乌梁海)”各设镇抚使,权限与各省区军民长官相同。川边设于民国元年(1912年)次年即改称经略使,既而又改为镇守使。后者设于民国九年(1920),亦不久即罢。
这是镇抚司,锦衣卫也有称镇抚使:
明朝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特令锦衣卫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下设镇抚司,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且不经司法部门。 负责侦缉刑事的锦衣卫机构是“南北镇抚司”。其中“南镇抚司”负责本卫的法纪、军纪。“北镇抚司”传理皇帝钦定的案件,拥有自己的监狱(诏狱),可以自行逮捕、刑讯、处决,不必经过司法机构。 北镇抚司外部任务较多,经常出差全国。北镇抚司外出特务皆为“钦差”。由于北镇抚司直接向东厂负责,有时甚至越过东厂直接向皇帝负责,因此地方官员见到北镇抚司的人都是恭恭敬敬,一点不大意,称呼为“上差”或“钦差”。 明代最有名的锦衣卫即为北镇抚司十三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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