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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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6 14:31

关于印发《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加强社会团体内部民主建设,规范社会团体换届程序,着力解决社会团体换届程序不清、人员业务不熟等问题,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会组织登记业务已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抄送本地行政审批部门。

陕西省民政厅

2023年10月8日

陕西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负责人的过程。

第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会议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包括社会团体名称、届次和会议层级。会议层级应当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已完成脱钩改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无业务主管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是指脱钩或者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上级机关或党建工作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 换届筹备领导机构

第六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负责筹备换届选举工作。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也可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设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等临时领导机构,并授权其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社会团体换届临时领导机构由负责人代表、党组织代表、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具体人数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一般为单数,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成员名单产生后,应发布公告或通知,告知全体会员。换届临时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后任命,牵头负责换届选举相关工作,召集临时领导机构会议。换届工作结束后,临时领导机构自行解散。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换届临时领导机构(以下统称:换届筹备领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审核会员资格条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副主席,下同)、会长(或理事长、主席,下同)等建议人选。

(四)讨论通过《章程(草案)》《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会议议程等与换届选举相关的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会员(会员代表)名册以及拟任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具体届期由社会团体在章程中规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按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社会团体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章 换届筹备

第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开始筹备,规模较大的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换届筹备期。至少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将审议通过后的换届选举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对报送时限和报送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财政、审计等部门政策要求出具《法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期应符合下列2种情况之一:

(一)6月30日前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自上一次换届选举年1月起,至上一个自然年度12月止。

(二)7月1日后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自上一次换届选举年1月起,至本年度6月止。

第十一条 换届筹备领导机构应按照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有效会员资格,以保证会员享有的合法权益。

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采取会员大会形式换届的,换届筹备领导机构应制定《会员名册》;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形式换届的,换届筹备领导机构应制定《会员代表名册》。《会员名册》或《会员代表名册》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公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换届筹备领导机构提出。换届筹备领导机构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三条 担任社会团体理事、监事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换届筹备领导机构应经过征求意见、民主协商、充分酝酿后,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十五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将本会各职务候选人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将本会各职务候选人上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候选人名单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适时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公示的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筹备领导机构提出。换届筹备领导机构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候选人选举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

鼓励社会团体采取差额方式进行选举,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人数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其他候选人差额比例不低于20%。

第十九条 候选人选举可以采取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具体由换届筹备领导机构确定:

(一)直接选举。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不含聘任)等;

(二)间接选举。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随即召开新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不含聘任),监事会选举监事长等。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社会团体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社会团体理事人数在3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数一般不少于3名,会长、监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最多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常务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社会团体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可以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从监事中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召开监事会间接选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不选监事长。

监事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指派、邀请其他组织的人员等方式产生,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社会团体领取工资、补贴、津贴等报酬。

监事不得由本会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行业协会商会和已认定为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必须设立监事(会),鼓励其他社会团体设立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应当为专职。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法正常筹备换届的,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指导)员均可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法正常筹备换届筹的,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指导)员均可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并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章 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的,应当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换届。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换届。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根据地域分布、行业类别、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100个以上15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80个;

(二)会员数151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三)会员数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四)会员数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五)会员数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50个。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至少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换届筹备情况报告》(包括召开各种会议、征求意见、筹备工作负责人、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拟定下届理事人数和常务理事人数、拟定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加盖公章,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拟修订的章程草案全文;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四)拟召开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详细议程;

(五)《拟任理事、监事花名册》(需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拟任社团职务、政治面貌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换届筹备领导机构应在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7日前,将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三十条 印制选票(表决票)。关于人员选举的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社团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关于《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表决票必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拟通过的会费标准和表决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正式选票(表决票)要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并签封。有条件的社会团体也可以探索采用电子选票的方式,但应当具备长期可查、无记名等功能。

第三十一条 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一)换届筹备领导机构应从监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

(二)理事、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换届筹备领导机构可以对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必要的选举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选票(表决票)的规定和填写方法、计票的办法、选票(表决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换届选举大会开始前,换届筹备领导机构组织到场会员(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由主持人向大会通报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规定,即为有效会议。也可以采用手机签到的方式,但应当具备长期可查、参会人员信息准确的功能。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重大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议表决《选举办法(草案)》,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二)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表决《章程(草案)》;

(六)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七)审议表决其他事项;

(八)宣读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并选举新一届理事、监事(前届理事、监事等社会团体职务同时自动终止);

(九)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秘书长为表决),设置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应当先选举常务理事;

(十)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宣布理事会选举、表决结果。

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还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其他理事会职权进行审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必须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应当为明确金额,不得浮动或不设上限,同一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标准。凡是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

费的,必须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不得以百分比确定收取金额。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适当减免收取会费。

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可以选择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行业协会商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及情况;

(二)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众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确认后,当场封闭;

(三)计票人发放选票并报告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四)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填写选票。按照选票说明进行填写;

(六)投票。有投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先投票,然后引导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验票。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并报告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八)计票。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统计单,并签字确认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得票情况;

(十)封存选票。

第五章 变更登记和备案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按前述时限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陕西省社会团体换届备案表》(附件1);

(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件2)并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草案;

(三)《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3);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附件4。负责人一人一张,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附人事管理部门批件);

(五)《社会团体基本信息备案表》(附件5);

(六)《理事、监事花名册》(附件6);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届《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八)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简要写出各项决议内容及表决方式、票数等);

(九)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因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随换届备案材料一并报送,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核准手续。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社会团体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予以书面说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换届备案材料报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再向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变更登记材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未完成备案手续的,视为未完成换届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经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可以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理事会人数应当保持基本稳定,届中增加或减少的理事数量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社会团体在届中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其任期到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为止,任职时间超过3年的,计为1届。

第六章 违规选举的处理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以欺骗或伪造选举材料获取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不符合程序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换届选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织选举:

(一)未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筹备换届工作或参加会议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要求的;

(二)决议未达到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或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

(三)未按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选举出各职务拟定候选人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情形的。

存在本条第一项,应当另择日期重新选举。存在本条第二、三项,应当即时重新选举。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新选举的情形,换届筹备领导机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发生重新选举情形的,应及时向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由陕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届中变更有关选举事项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对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另有文件政策的,按其政策执行。


附件1 陕西省社会团体换届备案表.doc

附件2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doc

附件3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doc

附件4 社会团体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备案表.doc

附件5 社会团体基本信息备案表.doc

附件6 理事、监事花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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