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本基金会的有关活动,加强对本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扶贫救困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调查、核实受助人的相关情况;向受助人分发救助物资、资金等服务;向受助人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服务;为志愿服务项目提供组织、协调、宣传等服务;提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后勤保障及其他基金会需要协助的工作。
第四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情况,本基金会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交通补助,并可以为志愿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4.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6.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4.服从基金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5.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6.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十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即为本基金会志愿者。
第十一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对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激励措施,如颁发志愿服务奖章等。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周大福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后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