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是《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老板少缴、拖延、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上级工会要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有关部门协助。
1、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下级工会及所在单位;听取被检查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情况的汇报;查阅、审核拨缴工会经费的财务资料,上级工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复制该资料,如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劳资统计资料、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等;对存在问题提出改正要求。
2、工会组织可以根据《实施办法》要求,在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寻求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1)协调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总工发〔2005〕9号)规定,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情况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对违法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组织可以搜集证据予以举报,并协调税务机关进行专案稽查。
(2)协调同级统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工商部门向工会提供所属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年人均工资、拨缴工会经费的财务手续资料、企业注册信息等统计资料,或协调上述部门联合进行工会经费拨缴情况的检查。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少缴、拖延缴纳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协调地税部门协助工会组织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催缴管理办法》(京工发〔2011〕71号)对其进行催缴、处理。
1、少缴、拖延拨缴情形的处理:
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少缴工会经费逾期不满30日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工会进行催缴。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逾期满30日的,由各级工会向缴费单位送达《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敦促其及时补缴。北京市总工会会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规定,依法按欠缴金额日5‰加收滞纳金。
2、拒不拨缴情形的处理:
对于工会组织已送达《北京市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仍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最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1号)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工会申请的支付令被法院裁定驳回或者法院在法定期间收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异议,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然失效的,工会可以就该单位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以由申请支付令的工会,在支付令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