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让商会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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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3 20:18

是什么让商会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018-05-17 18:45

商会,作为一种中介组织,属于第三部门,其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商会可以承接一些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去做的事,能办成许多单个民营企业想办而难以办成的事,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着代言、协调、自律、服务、监督、维权、整合、引导等方面的特殊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因此要转变观念和政府职能,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商会立法和自身建设,以便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一、商会要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好纽带作用

商会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它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企业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但单个企业经常要受到各种风险的影响,还面临着无序的竞争,这些都需要由企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商会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利益。

其次,能够弥补市场的缺陷。市场不是万能的,其有效性经常遭到破坏,市场缺陷时有发生,而商会的出现可以弥补政府的经济职能无法弥补的市场缺陷,具体包括:

第一,商会可解决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企业在市场中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弱,商会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网络向会员提供经济政策、市场、科技、人才需求等信息服务,以及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各种信息交流。

第二,商会可扶持经济实力弱小的会员企业,如提供技术支持和金融支持,使其迅速成长。

第三,能够防止政府失灵。所谓政府失灵,是指因信息不充分或公务员“经济人”的角色以及寻租现象的存在而导致政府决策失误、行政行为偏离目标等情况。

作为独立于政府权力的自发组织,商会可参与政府的经济性决策,促进“经济民主化”;可通过自律、竞争等方式,抵制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过度干预和政府公务员的行政恣意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以及人均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是近年来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经济力量。

但是,由于在市场准入、融资、法律和政府服务等方面未受到公平对待,加上民营经济本身的多元性、分散性、复杂性、不成熟性,其应有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因此需要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纽带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有以下的特点:

1、数量多、规模小,多为中小企业。截至2009年9月,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5亿,比2008年底增加了1144.5万人,增长了8.4%。由于企业规模小,无法获得规模效益,因而生产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较弱。

2、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存在过度和不正当竞争。民营企业的设备科技含量低,技术改造相对滞后,导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民营企业大多为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这种生产模式制约了企业发展,使之不可能拥有高科技含量的生产设备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与此同时,民营企业由于其先天的原因,较低的员工素质也制约了企业技术更新的速度。

3、家族式管理严重制约民营企业的发展。我国目前的许多民营企业都选择了家长式管理模式,管理体制主要表现为“家族”和“亲缘化”特征,实行集权化领导、专制式决策,经营者既是资产所有者,也是资产经营者。当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家长式管理由于决策层和执行层界限模糊,缺乏“纠偏”机制,民营企业家的局限性、随意性往往容易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失误。

4、融资能力低。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实力不强、偿债能力弱,加上少数民营企业信用差,因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不愿为它们提供贷款。而民营企业自身也无法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因而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很难得到解决。这极大地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二、商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

商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会由于其中间性、自发性、服务性和非盈利性,在市场经济中起着特殊的作用。

商会能办成许多单个民营企业想办而难以办成的事,能承接一些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去做的事。商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主要表现在:

1、代言。由于其独特性和特殊地位,商会天然地成为民营经济的代言人。

2、协调。商会是处理企业内外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为民营企业在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可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与国内企业的各种摩擦和纠纷,可以帮助民营企业发展对外交往。

3、自律。商会通过制定规则和制度,规范会员的市场行为;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提供认证等,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自我限制和相互限制、自我调整和纠正等手段组织和协调市场主体自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服务。商会利用其健全的服务体系,为民营经济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为会员提供市场调查、信息、政策法规咨询、会计、融资(担保)、环保、技术咨询、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5、监督。商会监督非道德行为,积极倡导诚实信用之风,并通过成员企业的相互监督,促进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6、维权。商会以会员总代表人的身份,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单个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势单力薄,难以应对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也难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而需要商会以民营企业总代表的身份,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整合。把分散的资源和单个民营企业组织起来,整合成为资源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促进行业和地区民营的发展。

8、引导。引导民营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努力提高民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树立民营企业自有品牌,从而增强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三、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足

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有:

1、行政色彩浓厚,民间性弱。在转型期,由于受旧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商会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行政色彩,并与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目前的商会大多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并赋于一定的行政职权,民间自发成立的商会少。

2、职能不到位、不健全。商会为会员的服务面窄;自律、协调的作用表现不足;对民营企业的利益表达不够;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力度不强;引导民营企业的功能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3、自我发展能力弱。商会自身建设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因而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也不能很好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4、缺乏法律支持。由于《商会法》迟迟没有出台,商会在对民营经济的扶持、支持、保护和服务等方面没有“尚方宝剑”作后盾,因而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

四、促进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商会要做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作为中介组织的商会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中观调控的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商会和政府、企业共同构成了市场运行机制的整体框架,其作用是政府和企业无法替代的。

2、加强商会自身建设,完善商会组织。着眼未来,从我国国情出发,党和政府还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继续推动商会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商会“搞得活、管得住、不失控”;引导商会进一步建立健全的选举制度、议事制度、财务制度,靠制度办会,靠制度管人,使商会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商会被少数人操纵、为少数人谋取私利,才能防止商会成为“帮会”或行业垄断组织,才能使商会真正为最广大的会员服务。

3、加强商会立法,督促商会依法办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应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作为民间商会,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现在我国的商会(行业协会)组织已经有了相当规模,《商会法》应该尽快出台。立法的探索可以自下而上、逐级推进。由地方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待条件成熟,再制定全国性的《商会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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