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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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8:57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

张小影

经济日报社原社长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经济日报社原社长 张小影

各位代表:

按照大会安排,我就《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改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章程的必要性

现行《章程》是2011年9月4日,经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核准后实施的。八年来,《章程》对规范协会运作、保证协会履行职责、加强会员自律管理和服务、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协会功能定位需要适时调整,《章程》少数内容也需要进一步补充,主要情况包括:

(一)国家要求协会服务功能适时调整和不断深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作出深刻阐述,并就加强文化建设和对外宣传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的公共关系实践也必须从基础性的发展向高层次的整合和专业化迈进,为国家形象改善提升,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世界和平与繁荣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在中宣部的领导下,构建中国特色公共关系理论体系,拓展公共关系实践,努力服务于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协会的重要职责。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需要章程架构和条款更为规范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现行的《章程》需要相应增加部分内容。

二、章程修改的主要依据和原则

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管理的各种规定,是协会《章程》修改的重要依据;二是近年来协会实施的工作和服务所积累的经验也为《章程》修改提供了有益参考;此外,《章程》修改还学习借鉴了其他行业协会章程的内容。

章程修改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合规性原则,章程中关于宗旨、职责、组织结构、各方权利义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的框架和条款尽可能符合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二是发展性原则,《章程》的相关内容,应满足协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促进公共关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三是稳定性原则,必须修改的进行修改,可修改也可不修改的不修改,以保持章程的稳定性。

三、《章程》修改的基本情况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启动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后,高度重视章程修改工作,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深入研究现行《章程》和中央有关文件,多次召开讨论会议、查阅资料,并广泛征求有关部委、部分省级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六届主席团成员等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并报送中宣部审核同意后,形成了目前的《章程(修改草案)》。

与现行《章程》相比,修改在整体框架上没有变动,共修改45处内容。其中,新增6处,删除2处,调整和改写37处。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修改

将原《章程》第二条,关于协会组成范围增加了“机构、社会团体”;将原《章程》第三条,协会宗旨修改为“开展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公共关系事业健康发展;广泛开展国际交流,讲好中国故事,树立和展示国家形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策划组织公共关系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增写为第四条;原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将业务主管单位名称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修改为“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关于业务范围部分的修改

这部分主要依据我国公共关系事业新发展及中宣部对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对章程中的一些表述和提法进行调整、补充和规范。此外,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增写“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列为本章节最后一段。

(三)关于会员部分的修改

对章程第八条单位会员的构成进行了补充说明。

(四)其他技术性修改

对一些条款的个别文字及标点符号作了修改规范。

现将《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及以上说明提请各位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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