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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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21:49

一、 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小组会议,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进行。

产生方式:(1)召开社区居民会议。

(2)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的。

(3)由各社区居民小组会议推选的。

 二、选民登记

(1)选民资格确定、公告选民登记日期、地点、方法和选民资格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

(2)选民登记、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3)选民名单补正,质疑或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依法依规提出。逾期申诉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

三、产生社区居民代表

选民登记后,应合理划分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小组长,选举产生新一届居民代表。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居民代表的选举,可采取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也可向每户居民发送选票、回收计票方式进行选举。

新一届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后,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及时召开新一届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相关事宜。居民会议有以下3种组成形式:(1)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2)每户派代表参加。(3)居民小组代表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四、产生候选人

候选人的产生程序主要包括提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和候选人的介绍等。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时间,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确定并公告。

确定正式候选人按照“等额提名、差额确定”的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数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1-2人。按照提名票数的多少确定各职位的正式候选人。

五、投票选举

正式选举主要包括正式选举的准备、召开投票选举大会。

选举投票办法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提前7日确定并公布正式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和地点,并设立中心会场和秘密写票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现场投票、唱票、计票、公布选举结果。

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和户代表选举:一是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是指选民在设立的选举中心会场投票。二是投票站投票,是指选民按分组划片到指定的选举投票站投票。这两种方式都可以附设1-2个流动票箱,但流动票箱是辅助投票方式,不能单独使用。

居民代表选举: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进行选举的社区,只能采用召开选举大会方式进行投票,且不得设置流动票箱。

办理委托投票: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得委托投票。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可以委托投票。

办理委托投要求:选民在投票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可在选举日3日前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核验并加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印章后,委托选举有效。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不得将“选民委托投票证”再交他人代替投票。选举当日,受托人应持本人选民证或户代表证、委托人的选民证或户代表证、选民委托投票证到投票现场领取选票。

 六、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另行选举或重新选举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特殊程序。另行选举:是指在选举日投票时,出现了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而另行举行的投票选举。重新选举:是由于工作和个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妨害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破坏了居民行使选举权,经由区政府或者镇、街道办事处认定选举无效,必须重新组织的选举。

七、罢免、辞职和补选

罢免、辞职和补选是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活动的延伸,也是一项完整的选举工作的重要内容。

罢免:是指在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违法乱纪或其他不称职行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被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

辞职:是指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并开展工作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自己提出辞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行为。

补选: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半年前,因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或辞职等出现职位缺额需补充人员而进行的选举。

八、选举违法处理

选举期间,负责受理居民举报的工作机构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领导机构。选举结束后,负责受理居民举报的工作机构为街道办事处。受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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