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 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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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9:32

   
     

 
京政发[201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
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按照工作任务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深入挖掘民间投资潜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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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
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发挥民间投资在全面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推进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中的重大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一)医疗卫生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展特需服务、健康护理等高端医疗服务,参与公立医疗机构转制改组,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民间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医保定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平等待遇。按照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分类,对不同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投入机制、运行模式和考核评价制度。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偿。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行为、承担政府医疗任务的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设施。保障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国际学校等各类高端教育服务。加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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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三)社会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发展高端养老产业,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发行福利彩票所募集公益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用于支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社会慈善机构、基金会等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捐助、捐建社会福利事业。
  (四)体育和旅游产业。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创办品牌赛事,从事体育用品生产和销售,兴建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允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引入市场化开发。通过实施山区、浅山区优先发展旅游,矿山、非煤矿山关停并转后向旅游产业调整的土地使用、税费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旅游景区开发和旅游集散特色镇等重大项目建设。 
  (五)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特色文化街区的整体规划设计、整治和开发经营,参与名人故居、四合院、会馆、宗教团体房产等的搬迁腾退、修缮和合理保护利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本市重点文化项目和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影视制作、动漫游戏、艺术品及衍生品开发、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在京投资建设博物馆、电影院、舞台剧演出剧场等文化设施,以及影视创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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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和网络游戏项目。支持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电影电视衍生产品开发经营机构,通过抵押不动产、机器设备、著作权、完成片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的转制文化创意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领域
  (六)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完善投资成本补偿政策,稳步推进产品服务价格改革,健全运营保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以建设-移交(BT)、建设-经营-转让(BOT)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建设试点,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债权方式,投资本市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
  (七)市政公用设施。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已具备条件的行业和领域,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搭建环卫设施投资平台,加强本市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绿色车队”和专业废弃物回收公司,参与物资运输和垃圾处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园或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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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林业碳汇领域,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研制环保、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
  (八)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可优先解决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参与或组织实施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
  (九)房地产开发。合理降低“招拍挂”出让宗地规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竞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广泛参与旧城改造、特色街区、产业功能区、城市南部地区、城乡结合部、新城、特色小城镇等的整体规划设计、开发与经营。改革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区土地供应方式,对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院落实行较为灵活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研究探索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十)推动民营企业做优做强。鼓励和支持本市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支持民资与国资、侨资、外资等资源整合和合作共建,加大本市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投资建设力度,推动京津冀地区产业有序梯度布局。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集约升级。支持有条件的本市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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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突出和特色鲜明、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积极支持民营中介组织发展壮大。
  (十一)积极发展民营总部经济。加强在京民营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探索与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享有同等优惠待遇。着重引进和发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研发、营销、结算等职能总部,培育壮大本土优势产业企业总部。支持总部企业在重点功能区集聚发展,提供高水平基础设施与商务配套,加快培育形成多个新兴特色总部聚集区。建立政府与总部企业沟通长效机制,在税收、土地、金融服务等方面,设立总部企业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在京建立民营总部企业联盟,推动不同类型总部企业资源共享和发展需求互动。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结合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加大国有企业非主业资产专业化整合和分离重组力度,鼓励本市国有企业转让、剥离非主业资产和股权,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支持国有企业选择合适的资产和权益,向民营企业转让股权、产权和经营权,为民营企业让出一定发展空间。
  四、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十三)支持企业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发挥民营企业在自主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实施创新发展工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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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程、应用示范工程和产业集聚工程,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国家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联盟,依托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立行业共性技术平台,积极申请建设国家级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发挥北京科技条件平台及研发基地作用,带动民营企业开展创新服务。民营科技企业设立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认定。加快开展中关村标准创新试点工作。
  (十四)积极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民营资本大力转化或引进一批重大先进成果,形成高端产业集群。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区县产业用地范围内,参与共建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将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辐射到各区县。加快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科技孵化体系建设,与各类科技园区合作建设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等专业孵化服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投资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扶持资金支持。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加强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适用领域,通过首购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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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政府采购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扩大自主创新产品在本市重大项目中的应用和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与范围,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对中关村企业研发生产的重大创新药物、疫苗等医疗产品,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
  (十六)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重点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依托具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民营企业主导的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集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
  五、积极创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
  (十七)集中清理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修改或停止执行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本市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市工商联等行业组织和民主党派、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区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各财政专项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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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申请使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进一步强化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外部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配套、重点产业培育等方面给予民间投资同等支持。政府产业投资采取设立基金、股权投资、资本金注入、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本市相关产业领域,促进本市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公开透明、平等待遇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大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力度,政府采购不得单独对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任何附加条件,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
  (十九)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营造企业主导的市场化融资格局,积极搭建银企融资对接平台,鼓励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民间资本参与的本市重点产业、基础设施、重点功能区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发展小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研究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用于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项目贷款等金融产品,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民营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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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鼓励政府、国有企业出资组建的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不断扩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范围,支持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加大对民营企业改组、改制、上市融资的辅导,推动一批中小民营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扩大和完善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通过给予中关村企业一次性政府资金补贴等支持,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在代办系统融资和转让股份,改善投资者结构。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在京聚集发展,设立北京市高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小企业融资中介机构。
  (二十)落实相关税费政策。落实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企业、物联网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经认定的本市动漫、软件、文化企业,在相关重点鼓励产业进行自主创新投入和开发新产品,以及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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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全面落实民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加强统计和监测分析。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及时发布投资政策和投资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避免盲目投资。
  (二十二)健全投资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工作方针,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完善北京市投资项目综合审批服务大厅工作机制,着力推进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一站式”办公。完善重大项目区县属地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投资服务体系。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做好引资服务的同时,要指导和督促民间投资主体依法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用地、环保、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充分发挥市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和信息服务的中介组织。
  附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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