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协会设立基金,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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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10:55

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等。投资基金(investmentfunds)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基金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委托职业经理人员管理,专门从事投资活动。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一、商会协会的法律分类

(一)商会协会的定义

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中同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经济社会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如林业,汽车业,银行业等。通俗的讲,行业分类就是有规则的按照一定的科学依据,对从事国民经济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如林业,汽车业,银行业等。)

(二)商会和协会的区别

二者都是属于社会组织的一种体现,两者存在一定的共通点,同时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虽说含义差不多的,没有太大区别,但是人们在口头或者感情色彩上有所区分。人们常常以为商会通常是"资本家"组成的协会,并用来交流商业经验,维护商业利益。而行业协会通常是指"无产阶级"所组成的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团体。

其次,商会出现的更多地是乡源、地域、血缘等作为纽带的,这样的商会常常依靠的就是整个地区的商人力量如何。如果说他们的整个经济、商业发展的不错,那么商会也会有相应的的发展。而异地商会则靠的是异地打拼的企业家们的大力支持了。常常这样的商会总是会有龙头企业的来牵头做的,并且他们会跟当地政府有相关的联系,商会有一定实力之后,也会以商会的名义回去建设家乡。这个是非常符合中国传统思想荣归故里,建设家乡的一种传统美德。所以商会在很多时候更容易被人认可;而协会基本上只会出现在行业组织里,他们强调的更多的是如果通过行业协会这样的一个组织为会员们谋求法律、政策、资源的福利,并通过协会去表达他们的诉求,因为毕竟组织是比个人强大的!也比个人更加容易得到重视。

再者,商会是你只要有钱并且跟商会能有一定的联系,都会让你入会的;而协会尤其是行业协会基本上只会让从事该行业的人加入到这样的一个组织了,并且对他们还是有一定的门槛的。但是这两年,协会也有逐渐更名为商会的,也许他们也觉得商会听起来更加高大上吧!

还有一点就是,其实这两年不管是商会和协会,他们的入会标准也在慢慢降低了,因为他们也希望能够发展壮大。他们除了在会员上放宽条件,同时也在日程管理和办公上实现了一部分的智能化,听说都能移动办公了!

二、商会协会设立基金的优势

根据商会协会的特点,一般而言,设立相应的产业投资基金立足于商会协会本身的优势,会能更好地发挥相应作用,并更易取得较好的效果。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

(一)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

(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推进中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中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中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植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三、商会协会设立基金的类型

(一)根据相关规定,可选择设立以下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

1、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内资合伙企业

3、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非法人制的中外合作企业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二)组织形式选择需考虑因素

1、登记设立的便利性

(1)就内资而言,公司制和合伙制无明显差异。

(2)对于外资企业,设立公司制及非法人制外商投资企业需商务部门前置审批;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商务部门审批。但是,对于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在目前国家尚未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作出具条特别规定:一是这类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二是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涉及项目核准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项目核准的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与商务、发改、金融、外汇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稳妥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税收问题的考虑

(1)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最终实际所得税税率负担均为25%,但由于根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各地政策及规定,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的,可能会可以享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其投资额部分比例,而合伙制基金不能享受此优惠。所以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最终实际税负低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2)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对于合伙制基金,个人投资者将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额较大,最终收益一般会超过5万元,因此,实际税负负担为35%;公司制基金,个人投资者、由于面临“双重征税”情形,享受优惠后实际税负承担低于40%,因此二者差别不大。

(3)同等条件下,合伙制基金相对于公司制基金,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交易环节无需纳税,合伙人获得收益时再纳税,因此,投资者资金回报效率较高。

四、商会协会设立私募基金的条件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三)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七)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八)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九)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十)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五、商会协会设立基金法律要点

(一)设立基金可能会遇到的共性问题。

实践中,基金设立经常遇到的共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基金设立的前期费用承担。基金设立过程中必然发生一些开办费用甚至包括基金推介费用,该等费用的承担方式如未明确,在具体处理时将存在纠纷或困难。

第二,基金募集期限与设立成功、失败的标准及处理方法。基金的募集期限、募集成功的标准、募集失败的处理方法等不仅直接关系基金的设立,也可能对基金对外投融资交易的进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三,基金的名称。基金的名称有两种,一种是普通有限合伙企业的常用名称,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另一种是股权投资基金常用的名称,如“**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各地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设定了一定的门槛,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方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股权投资”字样。

(二)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1、基金的前期设立费用一般有两种承担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然后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优先受偿;由基金管理人以其收取的管理费自行承担。具体费用种类和承担方式应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2、注意合伙协议的内容。在合伙协议中对基金的各方面内容予以详细约定,明确投资者加入基金的时间、缴付出资的要求、投资收益的起算点以及募集成功的标志等内容,还可进一步约定基金募集失败的后续处理方式等。

3、关注各地的具体政策。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已较为成熟,这些地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程序、优惠政策等均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工商登记机关通常允许对基金的合伙协议作较为特殊、复杂的约定。相反,很多地区工商登记机关可能会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要求,如要求使用其认可的合伙协议范本,要求实缴出资达到一定标准等。因此,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基金的资金实力、投资者人数与资信等因素,决定是采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基金”名称,或以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操作。

4、倒伞形基金与平行基金的特殊问题与解决方案。

为了规避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实践中经常采用“倒伞形基金”或“平行基金”模式。所谓“倒伞形基金”是指LP为基金GP与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基金。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明确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所谓“平行基金”是指GP与投资者按照相同的模式分别设立多只基金投资同一交易主体,投资者总人数可以超过200人,也不必承担双重所得税,但对基金管理人的统筹协调管理能力以及交易结构安排的要求较高。

5、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代持”模式,即由部分投资者委托一个主体代为持有基金份额。这种方式规避了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也避开了打通计算总数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可能引起投资者双重税收以及代持主体与投资者之间产生法律纠纷等问题,法律风险较大。

采用“倒伞形基金”或“平行基金”操作时,因投资者人数的实际增加,设立难度也相应增大。建议在基金设立前,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沟通,对设立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事先进行确认,并可制作文件清单,尽量一次性完成文件签署与归集工作。

当然,法律法规不可能对基金设立中的每个细节规定得面面俱到。而当法律不明确时,基金管理人的经验、专业的律师团队的作用以及与主管部门的沟通能力便显得尤为重要,无论如何都要在不违反当地政策或规则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运营基金。

总之,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整合会内资源,进行互相帮扶,壮大各会员自身的力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外投资等,进一步增强商会协会的话语权及影响力,所以商会协会设立、运营基金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与优势,我们也深信这一种模式的基金也必将取得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吕小标: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310893084;其他资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等方向);执业方向:公司证券法律事务、劳动及人力资源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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