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公司工会同意可以延迟发放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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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3 18:08

摘要:公司经公司工会同意可以延迟发放工资吗?

某公司由于市场环境、客户回款的客观原因,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紧张,便与公司工会商讨后决定,员工工资支付在公司原支付周期的基础上延迟30天(含)支付,并企图用联合下发文件的形式,规避拖欠职工工资的法律责任。王某等15名职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审开庭审理等法律程序,顺利地拿到了因企业拖欠工资导致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部分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开始,某公司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情况,职工王某等多次向企业询问相关问题,但是公司一直未予以答复,也没有向职工说明未及时支付工资的具体原因。2022年8月,王某等15名职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因拖欠工资导致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5万余元。

【庭审经过】

庭审中,劳动争议双方均提交了相应证据。职工提出的主要证据:辞职报告;2021年至2022年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记录。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因该公司所在的区域已经被列入待拆迁范围,对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司的银行账号一直处于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状态,造成了该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因某客户企业汇票被拒绝承兑造成了该公司有实际困难;公司与公司工会2022年1月份经商量后下发的《关于公司调整工资支付实际的通知》文件;部分职工在该企业关联公司工作的经历。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双方委托代理人均提出了质证意见。公司方对职工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公司不存在未提供劳动场所、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形;职工的入职时间应当按照真实时间计算,职工社保缴费时间、标准和单位等都应以证明为准。职工方对该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公司的证据只是证明公司经营状况,不能作为公司不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理由,与职工工资没有关联性。同时,该公司延迟支付工资应当按每次进行协商,并不是一年协商一次,且应该是“集体协商”或者“劳动者本人同意”。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意见,仲裁委对本案确认如下事实: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事实;职工以该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书面提出和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明确了该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月基数。

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以固定形式延迟一个月发放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企业确因经营生产困难要延迟发放职工工资,必须经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等法定程序,且协商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经仲裁员调解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适用法律,裁决该公司给职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对部分裁决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调解,最终企业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条:“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本案中,公司虽然提供了1月份曾与企业工会联合下发延迟发放工资的文件,但职工称从未听说过企业与职工商量延迟发放工资事宜,企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曾为了工资发放周期与职工商量过,故该文件不能证明企业与企业工会“经依法集体协商”,且文件的内容为“员工工资支付在公司原支付周期的基础上延迟30天(含)支付”,明显违反《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职工多次与该公司沟通协调的情况下,公司均未明确向职工说明情况,也未经职工同意便采取了延迟发放工资的措施,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临安区总工会提醒,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对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进行约定,此类约定通常体现于劳动合同中。无故拖欠工资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当遭遇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应及时采取行动维权,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若无法协商一致或用人单位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令、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调解书、判决书、或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劳动者还可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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