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工文化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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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6 10:24

  一、广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简介

  广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是广东省总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民间非盈利组织),前身是广东省职工体育联合会。2006年3月,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依法召开广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的理事会。协会主要职能是组织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竞赛,撰写论文,交流经验,培训服务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职能。出版有协会双月刊《广东职工文体》(粤内登字O第11499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邓维龙同志对会刊的发行非常关心和重视,亲自为文体协会题写刊名。

  文体协会成立至今,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认真地开展广东省各项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其中包括承办“颂歌献给党”—广东省职工庆祝建党90周年合唱比赛,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永远跟党走”全国职工书法艺术大赛,广东省职工“知荣辱、树新风,争做知识型职工”系列活动,开展以“观看经典片,关爱农民工”为主题的“情系职工”电影放映活动,开展“劳动者之歌创作与推广”活动,广东省职工“颂党恩、赞祖国”书画才艺现场展演活动暨“中金岭南杯”粤港职工书画摄影展活动,广东省职工艺术家评选活动,广东省“职工书屋”读书活动及“读书—助我素质提升”读书征文比赛,承办广东企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文艺晚会,广东省第九届“百歌颂中华”歌咏活动工会线赛区工作,2007-2009年“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广东省职工铁臂王拔河比赛,2007-2009年广东省职工扑克“拖拉机”电视联赛,“中国移动杯”的职工乒乓球团体赛,承办广东省第四届职工运动会、全健排舞培训师师资班活动等等。

  5年来,广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分别获得了2007年由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全国新创工人歌曲”优秀组织奖;2009年中国文联、全国总工会、中央电视台、中国舞蹈家协会联合举办的“建国60周年舞蹈比赛”优秀组织奖;2009年中国文联、全国总工会、中央电视台、中国歌唱家协会联合举办的建国60周年歌咏比赛优秀组织奖、“劳动者之歌”创作与推广活动获得改革开放30年广东工会十大最有影响力事件提名奖等等;2006-2009年由广东省体育局颁发的“广东省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广东省第九届体育节优秀组织奖;2008年“广东省全民健身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组织广东工会系统职工参加了由中国文联、全国总工会、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建国60周年歌咏、舞蹈、曲艺、小品全国展演比赛以及全国职工摄影展、书法家协会成立等比赛活动,获得了舞蹈类二金一铜、歌咏类一金二银一铜、摄影类一金二银二铜以及所有类别的优秀组织奖的好成绩。

  在未来的日子里,广东省职工文体协会将一如既往,把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善于在工作中抓机遇,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职工文体活动,以迎接广州亚运会、弘扬中国工人伟大品格、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为宗旨,集中展示了我省职工的精神风貌和职工文体事业成果,体现和加强对全省职工的人文关怀。

  二、广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成员架构

  (2011年09月15日通过)

  荣誉会长:

  孔祥鸿(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巡视员)

  曾晓红(省体育局副局长)

  会长:

  宋善斌(省总工会宣教部部长)

  副会长:

  何帆(省体育局群体处处长)

  郑奕耀(广州市总副主席、市职工文体协会会长)

  陈昭庆(省教科文卫工会主席)

  程石岭(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黄广伟(广弘集团公司工会主席)

  程莉莉(省直机关工会主席)

  秘书长:

  周驷耕(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

  副秘书长:

  杨英(省体育局群体处副调研员)

  张卫平(广东省计协办负责人)

  邝向阳(省总工会宣教部副调研员)

  赵婕(省总工会宣教部副主任科员)

  常务理事:

  谢东贵(广州市总工会宣教部部长、市职工文体协会常务副会长)

  张跃玲(深圳市总工会宣教部副部长)

  钟益坚(深圳供电局工会办主任)

  杨玉瑞(佛山市总工会副主席)

  陈广俊(肇庆市总工会副主席)

  邓绍海(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

  钟卓鹏(云浮市总工会副主席)

  孙高山(广东省工业工会主席)

  陈德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工会主席)

  黄春怀(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工会主席)

  辛刚平(中国电信广东公司工会副主席)

  陈伟(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工会主席)

  卢倩雯(中国石化茂名石化公司工会副主席)

  三、广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ial Workers‘Assocition for Culture and Sport;英文缩写为:GDWACS.

  第二条 广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是群众性的广东省职工文化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发展职工文化体育事业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是唯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职工文化体育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化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推进全省职工文化体育事业的不断繁荣与发展;联系省内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文化体育社团、职工文化体育工作者及热心支持职工文化体育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广东省广大职工群众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广东省总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项工作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东园横路5号(广东省总工会内),邮政编码:5101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省内有关文化体育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职工文化体育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职工文化体育竞赛、交流、展演、展示活动,推动职工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三)指导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抓好宣传推广、辅导培训等基础工作。

  (四)兴办为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服务的经济实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开展职工文化体育业务研讨,加强与港、澳、台及国际友好兄弟工会文化体育组织的交往,发展与其它各省的文化体育友好交流活动。

  (六)承办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文化体育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下列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一)省内各地级以上市职工文化体育协会;

  (二)全省性行业、系统职工文化体育协会;

  (三)各县级以上工会管理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等(东莞、中山含镇级);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或文体协会。

  团体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所在团体或单位推举代表参与本协会或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工作。单位代表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接替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交给的各项职工文化体育任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出同意加入的书面通知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广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总工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工作,制定协会活动方案和经费使用方案,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在任期间因工作调动或离退,其自然失去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重视和热心支持职工文化体育工作的各单位党政工领导;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和党纪处分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总工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工会补助;

  (四)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任时,必须在监督交接人负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总工会和省民政厅等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 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总工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总工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总工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总工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名称及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旗、会徽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均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11年月日会员大会修订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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