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口基金会”)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促进人口基金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建议、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人口基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部署的事项,人口基金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办法、规则的建议、酝酿、起草、修订和审定工作,人口基金会及内设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人员考核奖励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人口基金会章程规定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针对人口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提出邀请、推荐提名的建议,以及社会招聘、干部任免、岗位调整、轮岗交流和社会兼职等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人口基金会项目安排涉及重大项目立项(终止)、专项基金设立(终止)及重大投资活动。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人口基金会项目支出单笔10万元及以上,行政办公、设备采购等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经费支出,以及投资活动支出。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均以会议形式议定,并按规定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报告。
(一)重大决策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1.章程制定、修改由理事会议定,并向民政部备案;
2.内部管理制度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3.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基金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内设机构设置均需由理事会议定;
4.基金会战略发展规划由理事会议定;
5.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计划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6.干部考核奖励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定;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1.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议定;选举罢免理事长、理事会换届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批,并向民政部备案;
2.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3.社会招聘、中层干部任免、岗位调整、轮岗交流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定;
4.干部社会兼职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重大项目立项(终止)、专项基金设立(终止)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定,其中专项基金的设立需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2.论坛活动的举办,根据规格不同分别报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同意;
3.因公出国(境),与境外组织、人员合作开展项目、举办论坛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定;
4.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投资计划调整等重大投资活动,均需理事会议定。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活动采购经费等业务活动成本支出:
1000万元(含)以上,理事会议定;
100万元(含)-1000万元,理事长办公会议定;
10万元(含)-100万元,秘书长办公会议定;
2.行政办公、设备采购等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支出:
50万元(含)以上,理事长办公会议定;
5万元(含)-50万元,秘书长办公会议定;
3.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活动支出:
购买本基金会开户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及国债2000万以上,理事长办公会议定;
购买本基金会开户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及国债2000万(含)以内,秘书长办公会议定;
购买除银行理财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或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产品500万以上,理事长办公会议定;
购买除银行理财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或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产品500万(含)以下,秘书长办公会议定。
公益项目按照项目协议严格履行,财政项目按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的预算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委托书严格执行。如调整预算超过原预算10%(含)以上,需经原批准的会议集体研究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以及秘书长办公会召开前要做好准备,充分征求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决策要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做到合法合规、务实高效。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以及秘书长办公会参会人员对会议研究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理事长、秘书长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九条 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以及秘书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办公室完整、详细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和清单,理事会纪要抄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理事长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驻委纪检组及委人口家庭司,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基金会勤政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和人口基金会全体同志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办公室所有,经2017年2月2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