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咨询工程师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咨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为CNAEC。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联合工程咨询界各方面力量,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方向,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工程咨询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社会工作部。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政府和工程咨询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工程咨询全产业链建设,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逐步加强行业自律。
(二)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等的研究制定工作。
(三)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工程咨询行业统计工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有关机构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会员需求,举办形势报告会,组织和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帮助会员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依法开展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活动。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本协会网站、微信平台,编辑出版行业杂志报刊和资讯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
(八)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菲迪克)等国际行业组织,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与国际工程咨询产业链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交流、研讨与合作,组织、指导、规范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
(九)参与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从事工程咨询各阶段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依法登记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学术组织等,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知名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2.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备案证明或资信证书复印件;
3.个人会员提交咨询工程师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咨询领域有影响,在本专业有代表性,执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能参加协会活动的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专家、中青年技术骨干;
(二)热心行业和协会工作,并为行业或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
(三)热爱祖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党在新时代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本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会费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9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工程咨询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工程咨询行业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我国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也是全国工程咨询单位和行业从业者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规定要求,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告知性备案。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变更,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登记通过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的人员。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按登记的专业执业。
第六条 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需分别对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诚实守信,公正廉洁,敬业进取,以高质量的咨询成果,促进投资科学决策和规范实施,赢得社会信任。
第八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规从业,守法守信经营。自觉接受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履行行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工程咨询行业的声誉和秩序,塑造“廉洁自律、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第九条 增强服务意识,竭诚为客户服务,为客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或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协商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忠实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各项合约。实行有偿服务,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服务价格,促进优质优价,不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有损客观、独立和公正判断的报酬。
第十条 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坚持执业尊严。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分析一切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向客户如实反馈。同一事项的编制任务承担单位和评估咨询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程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保障咨询成果文件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损失的,工程咨询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应如实提供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相关信息,不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第十三条 严格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以及执业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容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
第十四条 以质量、服务、信誉公平竞争,杜绝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得超能力或范围执业。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不得直接或间接试图替代其他工程咨询单位或咨询工程师(投资)已经受托的咨询业务。不得采取恶意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咨询业务。不得采用抄袭咨询成果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权益。
第十五条 加强自身实力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学习,更新知识,钻研业务,积极推进工程咨询理论方法、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咨询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持续提高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遵循公平竞争、相互支持、相互信任、优势互补的原则,各工程咨询单位和各咨询工程师(投资)之间要团结合作,与委托任务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强化诚信意识,做到严于律己、恪守承诺。加强信用建设,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高质量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国际工程咨询活动,遵守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国际信誉。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信息调查、行业专题调查,提供全面、准确信息和意见建议。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应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目标方向,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查实并被认定为违约行为的,由协会根据违约程度,给予警示提醒、业内通报、社会公示、建议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并要求整改。
1. 警示提醒:以书面或约谈的形式告诫、提醒。
2. 业内通报:以适当方式在业内通报并批评。
3. 社会公示:在协会官网公示。
4. 建议行政处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守约或违约的记录,按协会相关的信用信息档案规定录入、查询、使用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条款,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 FIDIC )职业道德准则
(2010年翻译修订稿)
FIDIC 认为工程咨询业的工作,对于取得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就至关重要。
为了充分有效地进行工作,不仅要求咨询工程师不断提高自身的学识和技能,而且要求社会必须尊重咨询工程师的诚实与正直,信任咨询工程师的判断,并给予合理的报酬。
所有 FIDIC 成员协会都同意并认为,如要取得社会对咨询工程师的必要信任,以下准则对其会员的行为是极其重要的:
1、对社会和工程咨询业的责任
咨询工程师应:
承担工程咨询业对社会所负的责任。
寻求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解决方案。
始终维护工程咨询业的尊严、地位和荣誉。
2、能力
咨询工程师应:
保持其知识和技能水平与技术、法律和管理的发展一致,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运用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
只承担能够胜任的任务。
3、廉洁
咨询工程师应:
始终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并廉洁、忠实地提供服务。
4、公正
咨询工程师应:
公正地提供专业建议、判断或决定。
告知客户在为其提供服务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潜在的利益冲突。
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酬劳。
5、对他人公正
咨询工程师应:
推动“根据质量选择咨询服务”的理念。
不得无意或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或业务。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试图取代已委托给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业务。
在客户未通知其他咨询工程师前,并在未接到客户终止其原先委托工作的书面指令前,不得接管该工程师的工作。
如被邀请评审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应以恰当的方式和谦恭地进行。
6、反腐败
咨询工程师应:
既不提供也不收受任何形式的酬劳,这种酬劳试图或实际: a )寻求影响对咨询工程师的选聘或对其补偿,和(或)影响其客户;或 b )寻求影响咨询工程师的公正判断。
应与所有合法组成的,对服务或施工合同管理进行询问的调查机构充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