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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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9 04:07

陕民发〔2017〕6号

  

各设区市、县(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现将《陕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附件:陕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   

陕西省民政厅

  

2017年2月6日

  

陕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签发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该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含聘任专职)、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 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可将本指引有关内容纳入该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 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员规范   第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入会自愿、规范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 入会。按照入会自愿的要求,社会团体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申请入会的个人或组织,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并填写会员申请表方可入会。未填写会员申请表的或未经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的,不得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退会。按照退会自由的要求,有自动退会、主动退会、除名三种方式。   1.自动退会。一年不交纳会费(不收取会费的除外)或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   2.主动退会。会员因本人或客观原因,递交书面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应按照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退会。   3.除名。会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社会团体名义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除名。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公开名册。社会团体应制定会员名册,并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在网站、会刊等媒体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新增会员名单和退会、辞职及被除名会员名单,并在年报时将真实完整的会员名册公布在指定网站上,接受社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应根据会员分布区域或专业性质实行分片或分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负责人及监事   第十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法人与会长(理事长)不一致的应书面说理由,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设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且为单数,秘书长以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常务理事的,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秘书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选任或聘任方式。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须设监事。监事有3名以上的,可以设监事会,并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由该会章程规定,最多不超过7名,监事不得同时兼任该会负责人和理事。   第十四条 担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人员因故辞去职务并退会,应召开理事会进行通报,以书面形式同意其辞去职务,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理事和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3-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1年。任期届满时需重新推荐和选举,可连选连任。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最多连任3届,且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其会议决议和到会人员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登记管理机关,并存入该会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岁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含聘任)、监事候选人。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任职的年龄,按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数量在150个(含150个)的,应设立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多于150个的,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召开选举大会前一个月,由各会员组根据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分配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上报推荐人选,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该会章程规定,一般为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五章 选举筹备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时的选举由发起人(发起单位)负责;已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选举一般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成立选举筹备小组。   (二)确定召开选举大会时间、地点。   (三)组织推荐遴选候选人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选举方式、选举办法草案等。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需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二十四条 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前10天,应将章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会员大会议程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指导监督。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六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选举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选举监督工作由监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选举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直接选举是指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脱钩后或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以及会费标准确定与调整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无记名投票须制作选票,选票应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会议形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方式、候选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表决意见(赞成、反对、弃权、另选他人)等内容。   举手表决必须进行同意、不同意、弃权三次表决。   第二十八条 选举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分筹备成立的和已注册登记的两种情况。   筹备成立的:审议并通过会议议程;由发起人(发起单位负责人)做筹备工作报告;作章程(草案)的说明;会费标准制订说明;讨论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历(此项工作可在会前进行);表决通过章程、会费标准;选举产生第一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   已注册登记的:审议并通过会议议程;由会长(理事长)(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作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上一届监事会工作报告;如需修改章程,作修改章程的说明;会费标准调整说明;讨论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历(此项工作可在会前进行);表决通过章程修订、会费标准;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在召开选举大会时间的20个工作日前将以下文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接受指导监督。   (一)社会团体选举筹备报告;   (二)拟任理事以上职务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名册;   (三)讨论选举事项的理事会、筹备组会议纪要(须有法定代表人、发起人签名);   (四)会议议程;   (五)选举办法(草案);   (六)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报备的批复;   (七)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直接登记除外)。   上述材料系扫描件的,需加盖该会筹备印章。   第七章 罢免程序   第三十条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监事的罢免启动程序应在该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会长(理事长)书面提交的提议函。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四)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   第三十一条 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对理事、监事罢免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会议,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该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章 补选增选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该会理事。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理事会议选举;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选举的,所有监事到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长(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理事长)委托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长)辞去职务或被罢免时,由理事会推举理事会中的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增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该会章程规定,按期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因延期换届事项需召开理事会议的,应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召开,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需提前换届的应在换届大会召开前30个工作日(需延期换届应按照该会章程规定在任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将以下文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并存入该会档案备查。   (一)《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   (二)讨论提前(延期)换届事项的理事会会议纪要(须加盖公章);   (三)理事会、监事(会)签到表(必须为本人签名)。   上述材料系扫描件的,需加盖该会印章。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选举不得有以下违规情形:   (一)违反公开、公平原则;   (二)贿选或对表决人进行利诱、威胁;   (三)工作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四)利用非法手段干预选举;   (五)不按照选举程序、规定人数比例选举;   (六)拒不接受监事会(监事)、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监督而开展选举;   (七)未经理事会程序,任期届满不进行换届选举;   (八)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后未在规定时间换届;   (九)延期、逾期换届超过一年;   (十)其他违反选举纪律情形。   第四十条 因内部管理混乱或理事会人数不足等特殊原因,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可指导该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符合该会章程规定程序入会并在信息数据库中备案的正式会员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经选举后无论是否连任,任期届满均须进行离任审计。选举或罢免程序完成,原会长不配合办理变更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应由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协调小组进行协调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3年内)原则上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   确需在社会团体兼职或届满后继续兼职的,均须按照组织部门人事管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符合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正在申请登记和已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社会团体及时成立党组织,社会团体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仅作为陕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的参考规范。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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