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 人民政府的补助;(五) 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二、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能在税前扣除多少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其中,工资、薪金总额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Tips: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无法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因此,直接上交工会的,应当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明》等合法代收凭证税前扣除。
四、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填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涉及《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2%)。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