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体育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经济建设、支持慈善事业、助力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体育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由同一经济领域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自愿组成,从事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培训、行业交流等活动的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业务活动范围应当在一定的行业或产品领域内,依据下列现行有效分类目录认定: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第四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科技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业务活动范围依据下列现行有效分类目录认定:
(一)《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第五条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会,以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恤病、助残类慈善活动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应符合慈善组织的相关要求,业务活动范围在上述公益慈善事业领域内认定。
第六条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业务活动范围应在为民服务、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领域内认定。
第七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体育专业项目发展和开展专业体育活动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体育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业务活动范围应按国家体育部门公布的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认定。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体育类社会组织成立,直接向各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直接向县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达不到规定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备案,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按规定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不在直接登记范围内。
第三章 登记条件
第十条 申请直接登记社会团体,应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不少于5个并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其中,行业协会商会应由单位申请。
(二)拟任负责人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员在本行政区域广泛分布,并与业务领域相关联;其中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且法人单位数量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全省性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且为到账货币资金。市(州)和县级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数额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注册资金为到账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直接登记社会服务机构,应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由个人申请的,申请人不少于2人。
(二)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市(州)和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数额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开办资金为到账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直接登记基金会,应具备《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二)原始基金不少于400万元,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存在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隐患。社会团体名称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中行业协会商会名称可以使用字号,字号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会名称应符合民政部《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同一行政区域可成立2至3个业务领域相近的行业协会商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发起人和会员组成不重叠。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申请人向所在行政区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登记,并提交拟成立社会组织情况简介和章程草案。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通过现场核查,广泛听取意见,对是否存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安全等风险隐患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估后,对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凭《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在登记机关指导下开展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并申请成立登记。申请成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组织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和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人、拟任理事和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其中行业协会商会应提交经本级社会组织党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拟任负责人人选批复。
(五)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提交会员名单和会员同意入会的材料。
(六)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成立登记申请后,应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凭法人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刻制、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并将相关信息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章程修改、负责人调整时,应当自合法履行完内部程序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应当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加强党的建设,在章程中写入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
社会组织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要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切实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其成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社会组织必须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在章程中加入风险防控相关内容,从源头上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安全风险,并把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的各项措施落实到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各个重点部位和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运行机制以及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明确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自身财务管理制度,并在正式批复成立3个月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信息。
社会团体应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
社会服务机构应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程序与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等情况。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
基金会信息公开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规定执行。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直接登记类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五)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直接登记类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
(三)人员和机构等变动情况。
(四)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直接登记类慈善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确保社会组织始终依法依规按章程运行。应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防控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安全风险,在每年的年度检查时将防控社会组织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安全风险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详细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登记事项的审查,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进行把关。承担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风险防控教育;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财务和人事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组织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注销清算等工作。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转交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并按应建尽建原则,配合社会组织党建管理部门推动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建责任,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防控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安全风险工作,对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指导新成立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加入风险防控相关内容,定期对已成立社会组织的风险防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社会组织应按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备。重大事项包括: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换届改选等事项。
(二)基金会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理事。
(三)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撤销。
(五)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三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论坛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社会组织举办上述活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和个人开展项目合作、联合举办活动、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及资助,组团出国出境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等国际交流活动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培训,督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并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为5年。
四川省民政厅2014年11月14日印发的《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川民发〔2014〕169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