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政局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泰安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和《泰安市社会团体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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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2 07:46

关于印发《泰安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和《泰安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泰民〔2021〕12号)

2021-04-14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TACR-2021-0080001


泰安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加强政治审核和教育引导,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18〕48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办发〔2017〕4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未满5年;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7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任期与届期相同。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第一届负责人的选举工作由筹委会负责。

行业协会商会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由理事会负责提名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选举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并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具体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于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15日前,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报社会组织党委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审核。申请负责人人选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泰安市市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二)个人承诺书。

第九条 审核部门对负责人人选审核,主要采取个人承诺和公示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公示;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市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在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

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考察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自社会组织提交材料完备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未经审核和公示,不得提交会议选举。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虚报、瞒报申请材料,虚假承诺或在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问题,经查实的,取消参加民主选举、聘任资格。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选举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和其他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兼任。退(离)休后需要在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3—5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任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理事长(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实行轮值制的,必须在本会章程中明确轮值人选、轮值顺序和轮值期限。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的方式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行业协会商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行业协会商会聘任制秘书长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但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规定与聘任的秘书长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选任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由聘任制秘书长担任。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自换届选举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自选举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等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3日。规定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泰安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试 行)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或由其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第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根据章程规定,以上负责人也可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和罢免(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行业协会商会和根据章程规定由会员(代表)直接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选举和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超过60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7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选任制)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长)出现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进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 换届选举的筹备

第三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

(一)讨论制定本届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情况;

(二)讨论章程是否修改,审议章程草案;

(三)讨论名称、住所是否变更;

(四)确定换届选举和时间;

(五)讨论制定(或修订)会费标准草案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六)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七)形成本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八)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因内部治理混乱、理事会人数不足等特殊原因,上届理事会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指定上届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等组成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应当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需退出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换届选举办法草案,确定换届选举办法;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四)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五)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六)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七)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三十七条 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一)自荐。会员(代表)自荐为候选人。

(二)推荐。10名以上会员(代表)可联合推荐候选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均可推荐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选举方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由监事会选举监事长等。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选举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换届15日前,应当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服务指导并报送材料:

(一)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二)下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册及简介,简介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原单位及职务、主要业绩及在行业中的影响、有无法律法规禁止或不适宜在社会团体任职的情形等事项。

(三)会费档次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四)换届选举大会议程及主持词。

第四十一条 对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和公示,并报社会组织党委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审核,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符合任职资格的提交会议选举。

社会团体负责人未经审核和公示,不得提交会议选举。

第八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名称“XXX会第XX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换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需在民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及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修改后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六)通过选举办法;

(七)选举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监事长(选举方式参照第三十八条执行);

(八)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换届选举应当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八)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的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赞成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四十八条 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后产生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向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备  案

第五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民政部门备案: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二)《社会团体负责人、监事长备案申请表》(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长备案表》);

(三)在社团任职按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四)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附新一届理事、监事名录,与会人员名单)。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五十一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涉及变更许可的,自选举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的,于届满30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报批表》(一式两份);

(二)通过延期决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十章 届中增补

第五十三条 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第五十四条 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社会团体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选举方式参照第三十八条执行)。

新增补的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报民政部门备案,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和会议决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泰安市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 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任职规定按《泰安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1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3日。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有关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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