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政府机关运行的保障机构,在体制内一直是低调又作用非常明显的一个单位。那么,机关事务管理局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单位?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
一、首先来看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
所谓机关事务管理局,顾名思义就是机关事务的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保障行政机关正常运行。具体职责主要有几项:
一是公务用车统筹管理。公车改革后,各单位公务用车全部上交,不再保留单位用车(极少数技术用车除外)。但为了保障必要的公务出行,各地仍保留了少量公务用车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调度,按照实际需要在线申请用车,逐级审批。不在用车范围之内一律不得调车。公务用车的定编、使用、管理、维修、处置等都由机关事务局负责。
二是行政经费使用管理。很多行政机关不设财务,统一将经费的使用管理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单位根据预算和工作实际提交经费使用计划,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并完成财务集中核算工作。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当于承担了了一些行政机关的“财务管家”角色。
三是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政府办公大楼、会议中心、公房、周转房、保障房、政府遗留经营性门面及附属设施等固定资产,均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设、规划、调配、维修、处置。
四是节能减排工作实施。属地的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一般都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这也是机关事务管理局仅存的行政管理职责。
五是其他后勤服务工作。如机关集中办公区的绿化、保洁、通讯、电力、会务、安保等事务,均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外存在感可能不高,但因为负责机关单位的吃喝拉撒,相当于行政机关的“大管家”,可以影响一些小单位的实惠,在体制的实权并不小。
二、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从上述职责来看,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服务,行政职责并不多。因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机关事务管理局除了少数明确为行政机关外,其他绝大多数都是参公性质的事业单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事业局”。
2018年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对“事业局”进行了集中清理,行政类事业单位或划转并入同类性质的行政机关,或剥离行政职责改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保留“事业局”。全国范围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始集中清理,除中央层面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明确保留行政序列外,其他省市县三级的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应都进行了改革。
其中,省级层面的机关事务管理局除少数改“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转为公益类机构外,其余绝大多数都保留了行政机关属性,部分也有参公的情况。
地市一级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大多数都由过去的行政或参公性质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变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有的直接改企变为机关后勤集团,作为市属国企来管理。当然,也有少数地市的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仅没有改公益类,反而从参公变为了行政机关。
县区一级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因为机构和编制限制,原本很多就是事业性质,机构改革后基本上都转为了纯公益性质,不再保留行政属于,也不再参公。
改革前,机关事务管理局基本上都是行政机关或参公机构,单位性质相对简单。改革后,行政、参公、公益类、企业四种类型夹杂,机构性质反而比以前复杂了。这是机关事务管理局改革后比较明显的一个变化。
至于行政级别,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是副部级机构,局长是副部级领导,一般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兼任,也有不少高配正部级。省级层面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包括改革后的中心均保留了正厅级建制,地市则是正处,县区为正科。其行政规格在省市县三级与同级的行政事业单位保持一致,在这方面没有受改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