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渝民发〔2024〕5号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印发实施的《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重庆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备注:本章程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团体”或者“本会”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行业协会商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商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市性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冠以“重庆市”“重庆”字样,并按照有关规定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行业协会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社会组织名称;不得使用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社会组织的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载明:组成的单位(会员的构成状况)、社会团体类型(行业性、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宗旨、目标、任务×××。【根据本会实际情况确立本会宗旨、目标、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工作机构是×××,行业管理部门是×××。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款适用于已脱钩、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只填写一个主要的行业管理部门】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款适用于双重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会长、副会长。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选择重庆市或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本会的住所×××。【必须载明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不得只以某单位名称作为住所名】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载明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行业的各项规定。同时载明行业信用建设、行业自律机制、诚信自律措施的条款等具体内容;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
(一)×××;
(二)×××;
(三)×××;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可选择: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二)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三)×××;
……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或×××会员介绍;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
2. ;
3. ;
……
(四)由×××【可填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可填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于第十五条第四项保持一致】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以下为可选项】:
(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二十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备注: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会员数量200个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推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但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70名】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还应当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本项为可选项】
(八)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根据设立实际情况选择监事会或监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自身实际,也可在章程中赋予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本款适用于采取会员大会制度的行业协会商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3—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选择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总票数的1/2;【可采取等额或者差额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行等额选举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总票数的1/2;实行差额选举的,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此款适用于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
(二)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
……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不少于2个月】送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使用本项表述】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不少于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抄送登记管理机关;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双重管理的使用本项表述】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选择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可选填: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年【每任届期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选择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丧失理事资格,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可不写本款】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未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不写本款】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除(一)(二)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三十二条中选择】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备注:设有常务理事会的行业协会商会,本节内容为必选】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应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二条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最多不超过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个月【3-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需要无记名投票等重大事项除外。
第四十一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应当具备理事资格。【设常务理事会的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具备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最多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报×××【选择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再连任一届。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选择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选择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可不写本项】
……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会长或秘书长的职责还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年。【最低不少于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选择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选择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的选举结果(含届中调整)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备注: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五十条 本会设监事 名【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不设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名【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组成,应为奇数。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人数5人以上可设副监事长1至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设立监事会的应使用本款表述,未设立监事会的不写本款】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备注: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业协会商会,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业协会商会,本节内容为可选项】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重庆”“全市”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六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以上办法或规程为可选项】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六条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指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适用双重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适用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采用前款规定流程换届的,换届材料经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名【不超过2人】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八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选择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八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因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
第八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