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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 历 史 文 章·
原标题:《红十字会法释义|第十九、二十条:关于捐赠工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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