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机构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2-03 12:22

鉴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仲裁裁决较之法院判决在裁决或判决地以外的国家的执行更为方便。而常设仲裁机构所具有的一整套管理仲裁程序的制度,包括仲裁规则、内部规章及其办事机构和具体的办事人员等,使它们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因此,常设仲裁机构项下的裁决被法院撤销或拒绝执行的比例极低。以CIETAC管理下由各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情况为例,香港法院自1989年1月首次按《纽约公约》执行CIETAC的裁决以来,截至1994年初,约有60个CIETAC裁决申请执行,除一起由于程序问题被拒绝执行以外,其余均得到香港最高法院的执行。而由那些信誉卓著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管理下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更为理想,因为按照《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庭在向当事人签发裁决书之前,裁决书草案必须经仲裁院审查后才能由仲裁员签署。因此,与临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相比,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各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更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