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换届指引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29 02:56

一、换届筹备工作(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

1、召开理事会。原则上应当在到届前(即证书到期前)提前3个月至半年开始准备换届选举工作,讨论有关换届事宜:①本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②章程是否修改;③名称、住所是否变更;④拟定的组织机构人选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⑤是否设立分支机构;⑥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⑦制定(或修订)本会会费标准草案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⑧换届选举办法;⑨根据《章程》的规定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得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33个,会员代表数原则上须是理事数的2倍以上);⑩形成本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2、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换届报告。提交相关材料:①本届工作和财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拟定的组织机构人选名单(会长-法定代表人加付其身份证复印件、副会长、秘书长、理事);④章程修改草案;⑤会费标准草案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⑥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⑦换届选举办法;⑧名称、住所变更情况;⑨社团会员登记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要求的,按照要求提交。

3、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需事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兼职有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现职干部无论级别,在社团兼职理事及以上职务及名誉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

4、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换届的批复后,按会议议程将相关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换届前相关问题可咨询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电话:8261508

二、召开换届大会

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审议并通过上一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在换届前需做好财务审计);②审议并通过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③投票表决会费标准;④通过选举办法⑤选举产生新一届组织机构(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⑥形成本届会议纪要。

注意:1、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及指导下进行;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3、换届大会不能用理事会来代替。

三、换届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事宜。

提交相关材料:①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②业务主管单位作出的批复;③通过的章程2021年版本(加盖社团和业务主管单位公章);④制定或修订的会费标准决议;⑤填报相应的表格。(即《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等)、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选举办法、上一届理事工作报告、会员名单、理事名单、领导班子成员名单(领导班子指的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换届大会照片。如果法定代表人也变更,还需要提供上一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也就是他在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

★以上相关表格和表格均可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上下载

四、注意事项:

① 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社会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② 财务(审计)制度。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③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④ 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团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未经审批不得由现职公务员担任,并一般不再批准超龄、超届任职。

⑤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⑥ 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⑦ 组织机构的设置结构。遵循“三三制”原则,即理事的总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常务理事的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数不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总数的1/3。

⑧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门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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