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韶关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效依托实体平台更直接更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对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起草了《韶关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材料,现向社会公开,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0日。
来信地址:韶关市浈江区环园东路3号(邮编:512000),韶关市司法局立法科,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工作建议”字样。
电子邮件方式:sg8469425@163.com
传真方式:0751-8469425
韶关市司法局
2021年8月31日
韶关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拓展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途径和方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需要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市人民政府在基层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有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作为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立法机构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平台。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各项立法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在以下范围选取:
(一)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三)村(居)民委员会;
(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五)其他组织。
第七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确定: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邀请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推荐、发布公告向社会征集等方式,收集各方有关设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向信息;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代表性、多样性和工作可行性等方面对报名名单进行综合衡量,与拟选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向;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拟定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程序提出调整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重新公布。
第八条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拟定。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机构推荐或者自荐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备选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基层立法联系点加挂“韶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并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人民群众知悉并参与立法工作。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提出并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或者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并协助组织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
(四)参与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五)应邀参加立法工作会议以及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
(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探索法治宣传有效途径、方式,增强法治宣传实效性;
(七)及时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政府基层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应当按规定时限反馈意见。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工作动态。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在拟定立法计划项目、开展立法评估及立法项目起草审查工作中,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
(二)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交流;
(三)利用网站、机关内刊积极介绍推广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经验、探讨工作方法;
(四)定期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提供相关法规规章汇编及学习资料;
(五)必要时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考察,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之间开展工作交流;
(六)收回被撤销立法联系点的“韶关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牌匾;
(七)建立信息交流工作平台,畅通基层立法联系点信息反馈渠道,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通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40日将法规规章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提供给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书面告知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四)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五)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法制建设相关经费中适当安排一定补助经费,用于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政府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解读《韶关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的要求,市司法局起草了《韶关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是继2017年《韶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19年《韶关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又一份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重要制度文件。目前,省内已有汕头市、中山市、江门市、梅州市等地出台了此项规定。建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目的就是有效依托实体平台更广泛更直接地听取群众和社会组织对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因此,有必要制定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具体工作制度,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和运行提供制度支持,确保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三)《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四)《韶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16条,主要内容有: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定位。第三条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市人民政府在基层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有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作为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立法机构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平台。
(二)确定入选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五条规定,首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其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第三,能积极参与各项立法工作;第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三)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遴选程序。第七条规定,一是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邀请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推荐、发布公告向社会征集等方式,收集各方有关设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向信息;
二是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代表性、多样性和工作可行性等方面对报名名单进行综合衡量,与拟选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向;
三是市司法行政部门拟定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是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同时规定了,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程序提出调整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重新公布。
(四)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第十条规定,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提出并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或者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并协助组织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
(四)参与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五)应邀参加立法工作会议以及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
(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探索法治宣传有效途径、方式,增强法治宣传实效性;
(七)及时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政府基层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工作。第十一条规定,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应当按规定时限反馈意见。另一方面,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工作动态。
(六)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立法相关工作的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主管部门主要承担的七项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通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的,应当先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五项工作内容。
供稿:韶关市司法局立法科 李宇锋
原标题:《关于征求《韶关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