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政厅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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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9 22:16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现将《江苏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2023年12月29日



江苏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促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和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是指社会团体依据章程规定,审议表决重要事项,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举产生)、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下统称“副会长”)、会长(理事长,以下统称“会长”),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会推荐产生监事长),及时办理备案、变更登记的过程。

第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充分反映会员意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党建工作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党委、属地党组织(以下统称“党建工作机构”),依据职责和本指引要求,负责社会团体换届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换届工作机构

第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开始筹备,筹备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以下统称“换届工作机构”),并授权其负责换届具体工作。换届工作机构成员数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一般为5-15人,且为单数,并推选一名主任或组长牵头负责换届日常事务。换届工作机构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八条 换届工作机构应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换届方案,研究换届相关事项,审查会员(会员代表)资格,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二)经充分酝酿协商,提出理事、监事(监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建议名单,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三)按照组织部门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相关规定,做好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报批工作;

(四)拟定换届会议形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间、地点、议题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届理事会任期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时间一般为召开换届会议前1个月的月末;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无需再进行理事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拟定新章程及修订对照表,起草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监事会)工作报告、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换届选举办法等草案材料,拟制换届选票样张(适用于投票表决有关事项),提请理事会审议确定;

(七)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做好换届筹备阶段系统填报工作;

(八)告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换届相关事项,组织召开换届大会;

(九)做好换届备案阶段系统填报工作。


第三章  会员资格审查

第九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遵循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依据章程规定在换届前做好会员资格审查,保障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主动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章程规定、无故不参加团体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应当由换届工作机构提出取消会员资格意见,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取消资格的会员,仍享有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具有法人身份或能够独立承担全部、部分民事责任)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单位会员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第十三条 换届工作机构应形成《会员名册》,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会员代表推选

第十四条 会员数量不超过100个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50个,且不得多于会员总数的2/3。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数量比例、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推选,体现地域性、广泛性、合理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 换届工作机构应形成《会员代表名册》,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换届工作机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推荐、常务理事会推荐等方式,提名理事、监事(监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拟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及法定代表人建议人选。

(一)理事。理事会至少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从会员或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人数须为单数。召开会员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单位理事职责。理事被取消理事资格的,理事的职务、权利、义务等自行终止。

(二)监事。监事一般从会员中选举产生,至少1名,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与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来自同一单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产生。

(三)常务理事。理事人数不超过50个的,不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个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须为单数,且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常务理事被取消常务理事资格的,常务理事的职务、权利、义务等自行终止。

(四)负责人。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聘任制的秘书长除外)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聘任制的秘书长除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聘任制的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不受届次限制,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除工作特殊需要外,每个社会团体兼任负责人的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5人。

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69周岁不再作为负责人候选人提名),秘书长为专职(聘任制的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每届任期由章程规定,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聘任制的秘书长不受届期限制);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6.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完成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7.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无法担任的,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确定一名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在章程中予以载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换届工作机构应形成《候选人建议名册》,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换届会议准备

第十九条 换届工作机构应在换届大会前,提请理事会审议确定新章程及修订对照表、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上届理事会财务报告、上届监事(监事会)工作报告、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换届选举办法、会员(会员代表)名册、候选人建议名册等材料,明确换届选举会议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等,并至少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换届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团体自身实际,选择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需在章程中载明。采用会员大会方式(应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的,会议名称一般为“社会团体名称+第X次会员大会”。采用会员代表大会方式且届期(应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内只召开一次的,会议名称一般为“社会团体名称+第X次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内召开多次的,会议名称一般为“社会团体名称+第X届第X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换届工作机构应在召开换届大会15日前,登录系统,在“按期换届”模块填报下列材料:

(一)会议议程;

(二)章程修订对照表;

(三)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常务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未设常务理事会的无需填报);

(六)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候选人建议名单;

(七)变更事项及经办人信息,其中省级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填写打印《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申请表》,市、县级社会团体按照属地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材料;

(八)社会团体章程;  

(九)其他材料: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军队和武警部队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文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申请表》扫描件等材料。

社会团体对提交的换届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采用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的,应提前根据实际需要印制正式选票、制作票箱。正式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社会团体职务和表决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同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并签封。票箱大小和投票口应适中,便于密封、加锁和搬动,正面标有“投票箱”字样。

第二十三条 换届工作机构应从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唱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应在选举前对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进行必要培训,全面熟知选举表决方式、投票办法、选票划法、计票方法、有效票与无效票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选举会场布置应庄严、简洁、隆重,设有会标。采用投票方式选举应在会场醒目位置摆放票箱,确保领票、划票和投票有序进行。

换届工作机构应提前准备换届大会所需的审议材料、签到表、选票、计票表格、音像记录设备、国歌播放设备、选举结果报告单等相关材料和用品。


第七章 召开换届会议

第二十五条 换届大会通常由换届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在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之前,主持人一般由本届理事会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不能担任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推荐一名副会长担任。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之后,一般由新任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不能担任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推荐一名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现场一般由上一届监事(监事会)负责监督。特殊情况的,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荐人员负责监督工作,被推荐人员不得为本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或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人选。

第二十七条 换届选举应当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换届大会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每阶段应遵循以下程序,并全程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可全程做好录音和影像记录。

第一阶段: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一)清点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人数,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实到人数和因故未出席会员(会员代表)人数,通报会议是否有效,介绍会议主要议程,宣布会议开始;

(二)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三)听取换届选举筹备工作情况;

(四)介绍换届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推选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五)听取、审议和表决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听取、审议和表决上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七)听取、审议和表决上届监事(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听取章程修订说明,审议和表决新修订的章程;

(九)听取、审议和表决换届选举办法;

(十)听取、审议和表决新修订的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涉及此项议题,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十一)介绍新一届理事、监事候选人产生情况,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

(十二)宣布新当选理事、监事成员名单。

第二阶段: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一)清点到会理事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实到人数和因故未出席理事及委托情况,通报会议是否有效,介绍会议主要议程,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常务理事候选人产生情况,选举产生常务理事(限章程中明确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

(三)介绍负责人候选人产生程序和简要情况,选举产生新一届负责人(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的选举);

(四)表决通过聘任制秘书长(如涉及此内容);

(五)表决通过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如涉及此内容,也可按照本团体制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产生);

(六)表决通过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

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在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前,应召开监事会推选产生监事长。

本阶段会议,也可以直接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

第三阶段:继续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选举须在此阶段进行,介绍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候选人产生程序和简要情况,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一)主持人宣布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和监事长(监事)名单;

(二)新当选会长讲话;

(三)宣布大会闭幕。

上述会议流程也可不分阶段,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直接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审议表决事项须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涉及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事项等议题,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一般采用举手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监票人全程监督,计票人现场统计得票,唱票人当众报告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主持人向大会宣布表决结果。表决不通过的,不能进行理事、监事选举,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换届工作机构决定是否重新表决。

第三十条 选举一般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人数与实际应选人数相同。

第三十一条 采用无记名投票的一般流程:

(一)监票人检查票箱并当场封闭。

(二)计票人发放选票并报告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三)主持人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填写选票。

(五)投票。具有会员(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当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六)验票。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唱票人当场报告收回选票数,总监票人宣布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七)计票。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换届工作机构确定其是否有效。

(八)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统计单,并签字确认后,由唱票人当场唱票,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九)封存选票。

第三十二条 采用差额投票选举,同一职位有两位或多位候选人得票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换届工作机构进行评估,综合考量相关候选人对社会团体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可能带来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再次投票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投票程序和要求,按照换届大会的投票程序和要求进行。另行选举的结果也应在当日现场公布。

第三十三条 存在以下违规情节之一,致使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一)参会人数、投票人数或者投票结果未达到章程规定比例的;

(二)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

(三)候选人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碍选举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规定的。

重新选举应按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在当日重新选举的,其结果应当在当日公布。择日重新选举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换届后,应当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会议议程,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事项等),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对拟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如拟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通过公示,社会团体可依章程履行内部民主程序后,向有关单位提交材料并申请重新公示。


第八章  备案登记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备案,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登录系统,在“按期换届”模块填报下列材料:

(一)会议纪要;

(二)章程修订对照表;

(三)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总结;

(四)理事名单;

(五)监事名单(分别对应上传《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六)常务理事名单;

(七)负责人名单(分别对应上传《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八)理事会、监事(监事会)成员一览表,打印签字盖章后上传至材料目录;

(九)章程核准表,打印签字盖章后上传至材料目录;

(十)换证信息核对表;

(十一)社会团体章程;

(十二)邮寄材料地址信息;

(十三)材料目录(对应上传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时涉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应与换届填报同步进行,相关变更材料应符合《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九章  提前、延期换届和届中调整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登录系统,填报提前或延期换届相关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以及监事、监事长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原则上不作增补或变更。届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对新增补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对新增补的负责人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社会团体应在召开会议审议确定调整事项后30日内,登录系统,在“届中人员调整”模块填报相关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换届中因内部纠纷或其他原因引起突发情况,导致会议无法进行时,应暂停会议议程,依法维护好现场秩序,可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

机构)进行调解;

(二)建立内部纠纷调解机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协调,妥善解决;

(三)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调解,协商解决;

(四)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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