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2-26 01:50

2020年9月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等规定,为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缴范围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粮协”)会费收缴范围为中粮协(包括分支机构)的会员。

第三条 会费收缴标准

(一)会费标准

1.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2.理事单位1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年。

4.会长(含副会长)单位40000元/年。

(二)分会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分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参照总会理事单位会费标准;分会理事长单位参照总会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分会理事长单位参照总会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

(三)会费按照不同会员(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分别收取。

(四)同一会员单位(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担任不同职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收取会费。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单位免收普通会员单位会费,担任理事及以上职务的,可申请减免相应标准会费。

六)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会费原则上按届收取,会员应于中粮协换届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交纳本届5年会费,并办理新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在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交纳当届会费,不足一届的按剩余年限交纳。

(三)会员会费由中粮协统一收取,汇至中粮协账户。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由中粮协秘书处统筹安排,各分会负责完成分会理事单位的会费收缴工作。

(四)收取会费后,由中粮协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五)会员单位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中粮协于当年发出《交纳会费通知书》通知会员交费,收到通知后超过一年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费使用管理

(一)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1.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2.中粮协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开支等。

3.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开支。

4.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5.《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开支。

(二)中粮协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三)中粮协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审计。

(四)分会的年度经费支出不能超过其年度会费收入。

 办法经2020年9月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办法解释权属中粮协秘书处。

 户: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灵境支行(行号:102100001338)

 号:0200013309014402959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