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起草说明【1】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宗旨,本协会《章程(草案)》在很大程度上引入了《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的有关内容。
在《章程(草案)》的起草与相关工作中,我们还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和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并予以采纳。
在此次会议之前,我们还专门召集了部分单位同志,讨论了本《章程(草案)》,并根据与会同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章程(草案)》作了修改与补充。
目前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共分为8章48条。
8个章节分别为“总则”、“任务”、“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以及“附则”。
《章程(草案)》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章程(草案)》规定了协会是由江西省从事互联网业以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江西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第二、《章程(草案)》提出协会的宗旨是,对协会内部组织制定行约、行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江西省互联网界参与学术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好互联网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以及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程(草案)》还对协会接受省通信管理局业务指导、接收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以及协会应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制定并实施互联网业的规范与自律,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章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2】
各位代表:
我受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简称“农合会”)筹备组的委托,现就《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问题向各位代表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章程》遵循的原则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保证本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2、《章程》明确农合会的性质。
省农合会作为我省指导和组织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农民自愿联合、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联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农民的桥梁和纽带。
3、《章程》明确农合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实行自愿、互利、平等的合作原则。
保证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4、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章程》明确农合会的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使内设机构既有利于通力合作,又有利于集中统一,从而保证农合会能够健康、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关于《章程》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宗旨。
《章程》中把本协会的宗旨表述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三农”服务为己任,以联合和合作为纽带,积极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引导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农民经纪人队伍,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为繁荣我省农村经济,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这样确立和表述农合会的宗旨,是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决定的,是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的,是根据党和国家对现阶段“三农”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而提出的。
2、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具体是指gg开放以来,由农民自发组成或由供销合作社、涉农部门、龙头企业等发起组织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化联合体、乡村社区合作服务社、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等。
3、关于农合会职能。
《章程》明确农合会具有十项职能。
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一是组织协调的职能。
协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我省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
研究探索我省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途径,为省委、省政府制定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项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协调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搞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对接。
二是服务职能。
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科技、信息、培训、中介、营销、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农村特色产业和新兴行业组织农民发展生产。
三是交流职能。
总结和宣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经验,交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成果,开展国际国内合作经济交流活动,搞好与有关组织和社团的沟通与合作。
三、关于农合会的组织机构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是为我省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的组织,涉及农村经济的诸多方面。
因此,农合会主要吸纳涉农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农村基层组织、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等,以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的形式加入,强调凡是愿意为繁荣农村经济出谋划策、提供服务、寻求合作的各界人士及组织,遵守本会《章程》,履行规定的义务,都可以加入到农合会中来,保持农合会组织体系的多样性、广泛性和群众性,以期社会各界,尤其是涉农部门、组织和人员,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更直接、更广泛的服务,使更多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享受农合会会员待遇,并切实受益,开创我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四、关于经费来源
农合会经费来源共分六部分,即会费、捐赠、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本会对个人会员暂不收费;对团体会员,适当收费。
本会的财务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章程》是农合会的行动纲领和活动准则。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几易其稿,反复修改,形成了今天的草案。
为便于大家审议,特做以上说明。
篇2:酒店行业协会章程
L市酒店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酒店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inHaiHotel&LodgingAssociation(简称BH&L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县内的酒店、饭店、宾馆、酒楼和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县酒店行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代表和维护**县酒店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酒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县。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县东坎镇。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酒店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酒店专业刊物,开展酒店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开展国内相关考察交流活动;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酒店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相关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酒店行业企业参与相应的国际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酒店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酒店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和酒店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团单位,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四)由会长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单位一家,副会长若干。会长单位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二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会副会长单位在会长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单位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处理
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10年月日筹备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第一任会长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