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官网了解到,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提高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水平,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北京市民政局对《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近日对外发布。
北京市民政局介绍,试行指引自2020年3月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困扰社会团体的换届操作难、效率低、纠纷多等问题。与此同时,近年来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继出台,社会团体监督管理体制发生深刻变化,工作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试行指引中的部分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涵盖新要求,亟需修订完善。
为此,北京市民政局在针对市级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开展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依法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实践需求,对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了关于届中调整、委托投票等相关内容,精简了报送材料,突出了社会团体换届的民主自治属性。
《指引》分为总则、换届筹备、换届选举、会后工作、届中调整和提前(延期)换届、附则,共六章五十二条。
其中明确了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的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指出社会团体换届应当遵循“自治、民主、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促进党建与业务融合。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团体换届中的职责。
关于换届筹备工作,《指引》一方面对换届工作机构的发起、人员构成和工作内容做出详细规定,指出换届工作机构对换届程序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二是明确了会员资格审查、会员代表推选、人员公示的程序和要求;三是详细规定了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的产生办法、数量和任期和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强调领导干部兼职的应严格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脱钩的、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要经党建工作机构政治审核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四是提出换届财务审计、文件的审议及报送程序和换届会务准备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规定,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名誉职务等),坚持先批后选的原则,严格按照组织部门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审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注明。
脱钩的、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经党建工作机构政治审核;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此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本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最近微信改版
经常有读者朋友错过推送
星标“北京慈善义工”
及时接收最新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