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冀财教〔2016〕59号)规定,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在校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服务期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9月20日,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未申报的,此次可以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