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府办发〔2022〕105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2
2 组织指挥体系 3
2.1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3
2.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
2.3 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机构 9
2.4 联动机制 9
2.5 现场层面 10
2.6 专家组 10
3 灾害预警响应 11
3.1 预警信息发布 11
3.2 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 11
3.3 预警响应措施 11
3.4 预警响应终止 12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13
4.1 灾情信息报告 13
4.2 灾情信息发布 15
5 应急响应 16
5.1 Ⅰ级响应 16
5.2 Ⅱ级响应 19
5.3 Ⅲ级响应 23
5.4 Ⅳ级响应 26
5.5 启动条件调整 28
5.6 响应终止 29
6 灾后救助 30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30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30
6.3 冬春救助 31
7 保障措施 33
7.1 资金保障 33
7.2 物资保障 33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33
7.4 装备和设备保障 33
7.5 人力资源保障 34
7.6 社会动员保障 34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34
8 附则 36
8.1 术语解释 36
8.2 预案管理 36
8.3 预案解释 36
8.4 预案实施 36
9 附录 37
9.1 城口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值班电话 37
9.2 城口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值班电话 38
9.3 县应急救助物资仓储、救灾捐赠款物联系电话 39
9.4 县救灾物资台账(2022年统计) 39
9.5 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4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城口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城口县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城口县减灾委员会组成机构及人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口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城口县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以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3)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4)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5)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县减灾委员会(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统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城口行政学校、万州银保监分局城口监管组、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城口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县减灾委(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县减灾委(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负责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积极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
县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落实免收自然灾害预警、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众信息网的网络运行安全;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通道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市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县级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和督促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气象灾害防治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乡镇(街道)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建立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旅游景区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县应急局:负责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街道)人武部系统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万州银保监分局城口监管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
国网城口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行政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2.3 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当本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4 联动机制
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根据县减灾委指令,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各种准备。
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灾害救助任务。
2.5 现场层面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参与现场应急救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2.6 专家组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组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信息发布
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31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 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自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通知成员单位,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和灾区救助需求。
4.1.2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
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统计局批准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局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因灾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缺粮缺衣被人数、倒房损房数量、缺水人数、农作物损失等均以县应急局统计数据为准。
4.1.3 灾情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灾情初报: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在1小时内向县级相关部门及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害损失情况;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汇总,并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应立即上报。
(2)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乡镇(街道)应每日12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4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应急局。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在4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上报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
(4)发生干旱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4 灾情报告方式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选择适当方式报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再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网络报送灾情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片。系统网络中断时,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先行报送,网络恢复正常后立即补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4.1.5 重、特大灾情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与市应急局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城口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以上;
(5)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受灾情况,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救助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率领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商务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县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地区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经济信息委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局、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城口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组织、领导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商务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县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地区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经济信息委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局、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城口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5)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县商务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县通信运营企业对受灾地区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经济信息委指导受灾地区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受灾地区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县委宣传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城口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5)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县商务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县通信运营企业对受灾地区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经济信息委指导受灾地区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受灾地区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县委宣传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县应急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2 县应急局收到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城口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下达。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2.4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5 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上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上报县应急局备案。
6.3.2 县应急局于每年9月中旬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核查、汇总,并会同乡镇(街道)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3 县应急局根据乡镇(街道)的款物申请,结合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物资,并由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查灾核灾、原始资料档案制作、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等必须开支,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2 物资保障
加快推进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依托,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点为支撑的二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系统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功能,健全协议储备机制,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快速、有序运抵灾区。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县自然灾害救助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互联互通的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配合市应急局建立互联互通的灾情管理平台,并逐步延伸到乡镇(街道)。
7.4 装备和设备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5 人力资源保障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县应急局组织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并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建立覆盖县、部门、乡镇(街道)及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防灾减灾宣传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大力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技能。在全县中、小学、职业学校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7.7.2 预案培训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7.3 演练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雨雪等气象灾,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乡镇(街道)和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的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救助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城府办发〔2020〕113号)同时废止。
9 附录
9.1 城口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值班电话
城口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值班电话
项目名称 电话号码 白天 晚上 农业有害生物 023-59222879 023-59222879 林业有害生物 023-59223366 023-59223366 森林火警 023-59223366 023-59223366 地质灾害 023-59226116 023-59222935 地震灾害 023-59222380 023-59222380 气象灾害 023-59221169 023-59221169 洪涝灾害旱情 023-59224328 023-59224328 县政府办公室 023-59222377 023-59222377
9.2 城口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值班电话
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序号 单位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1 县政府 023-59222377 2 县委宣传部 023-59222334 3 县委网信办 023-59215005 4 县发展改革委 023-59222374 5 县教委 023-59222342 6 县经济信息委 023-59222380 7 县公安局 023-59223833 8 县民政局 023-59222356 9 县财政局 023-59222522 1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023-59226116 11 县生态环境局 023-59222621 12 县住房城乡建委 023-59227628 13 县交通局 023-59222464 14 县水利局 023-59224328 15 县农业农村委 023-59222879 16 县商务委 023-59222911 17 县文化旅游委 023-59222350 18 县卫生健康委 023-59222530 19 县应急局 023-59222355 20 县林业局 023-59223366 21 县人武部 023-87632210 22 县武警中队 023-81131290 23 县气象局 023-59222446 24 县消防救援大队 023-59222641 25 国网供电城口公司 023-85979594
9.3 县应急救助物资仓储、救灾捐赠款物联系电话
县应急救助物资仓储、救灾捐赠款物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城口县救灾物资储备库 023-59211856 县红十字会 023-59225051 县慈善会 023-59224986
9.4 县救灾物资台账(2022年统计)
县救灾物资台账(2022年统计)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帐篷 顶 198 棉被 床 4847 折叠床 张 933 夏凉被 床 3232 棉衣 件 3561 雨衣 件 689 彩条布 平方 3400 每一捆200平方,共17捆 单衣裤 件 1076 胶鞋 双 736 折叠凳 个 300 睡袋 床 195 应急包 个 56 床单 床 2221 蜡烛 支 300
9.5 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