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参考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只吸纳单位会员,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应在50个(含)以上;(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办理流程
(一)网上提交成立申请
登陆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注册账号,进入“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业务,填报第一阶段相关资料。〖全省性社会团体,应由8个(含)以上,单位或个人发起成立,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涵盖省内4—5个以上城市。〗
(二)开展筹备工作
第一阶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
1.办理银行临时账户。捐赠单位(捐赠人)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将注册资金存入银行临时账户。
2.登报公告发展会员,在全省发行的报纸刊登社会团体筹备公告,接受相关单位人员入会。
3.召开筹备成立大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筹备组完成拟定理事、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候选人推荐名单等筹备工作后,召开筹备成立大会。会议主要议题包括: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社会团体《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人、监事会或监事。〖理事不超过会员总数三分之一,负责人不超过理事总数三分之一(理事较少时,可选举不超过7名负责人);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三)、网上申报成立登记
进入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业务,填报第二阶段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决定。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文件和广东省社会团体雕刻印章证明书。
三、成立后续工作
1.刻制印章。持《广东省社会团体雕刻印章证明书》到有资质的单位刻制印章,并经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印章备案手续〖注意领取公安机关印章备案证明〗。
2.开立银行帐户。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开立银行基本帐户,注册资金由临时帐户转入银行基本账户。
3.办理税务登记。到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自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起30日内登录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办理印章、银行账户备案。
5.申领票据。到办公住所属地区(县)财政局办理免税会费票据、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票据。自愿申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相关信息可查阅当地税务部门官网“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