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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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1 01:17

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

赣民规字〔202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自律和民主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同步”有关要求的通知》和《江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是指对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的选举。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坚持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深化社会组织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向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书面提出换届申请,并提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提名,并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9至15名,且为单数。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会长和党组织书记担任,会长、党组织书记因特殊情况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党员负责人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收到换届申请及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后,及时进行审核,书面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给予正式答复意见。

第八条 理事会因故不能履职导致无法正常启动换届工作的,经行业协会商会1/3以上理事或1/5以上会员联名书面申请,可由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在广泛征求理事或会员意见基础上,牵头组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换届选举方案,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梳理会员名册,审核会员资格条件,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拟定并通过负责人产生办法,组织提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人选。有兼职情况的,进行审批备案;

(四)准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七)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十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推荐等方式,研究拟订换届选举方案和负责人产生办法

换届选举方案应包括: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时间和要求、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选举的准备工作、提名推荐候选人、选举方式、选举办法、其他事项)等。

新一届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候选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能够良好地履行会内的职责义务。新一届任期内年龄会超过70岁的,不得作为负责人候选人。负责人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聘任制秘书长届次不受限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新提名的负责人应能任满1届。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赣组发〔2014〕8号)执行。

第十一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4个月,将换届选举方案和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并同步提交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后,给予正式答复意见。

第十二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复后的负责人产生办法,研究提出新一届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提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关于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的请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政治审核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以及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册、负责人候选人简介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应严格审核把关负责人人选,对理事长(会长)、秘书长采取实地考察为主、函调考察为辅的方式进行审核,考察谈话对象主要包括:考察对象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负责同志、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同志、人事主管单位负责同志、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或干部职工等。

对副理事长(副会长)采取书面审核方式为主。副理事长(副会长)候选人已纳入当地“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的,由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委托候选人所在地对口单位商当地统战部,出具3年内综合评价意见作为参考。副理事长(副会长)候选人未纳入当地“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的,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本人自行持《换届人选征求意见函》前往企业党组织关系所在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征求意见表上加盖公章。对于体制外的负责人还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征信报告;如是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征信报告。由行业协会商会收集所有负责人人选的征求意见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或企业征信报告)后,一并提交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人选,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正式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选举的,应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行业协会商会任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换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适情给予相应的年检结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应督促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开展换届工作,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第三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理事会机构选举以及会费标准确定与调整,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可实行等额选举,鼓励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七 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常务理事须通过召开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八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

(一)审议并通过会议议程;

(二)由理事长(会长)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作上一届理事会工作(含党建工作)报告、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上一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如需修改章程,作修改章程的说明;

(四)如需调整会费,作调整会费标准的说明;

(五)讨论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六)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历(可在会前进行);

(七)表决通过章程修订、会费标准;

(八)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九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应将换届大会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形式;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实有会员数量、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发出票数、收回票数、有效票数;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名单及得票数。会议纪要应附监票人签名并加盖行业协会商会公章。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根据前期核准意见,对选举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予以正式批复,行业协会商会及时将选举结果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如行业协会商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还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五章  附则

 各地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规程未尽事宜,请按照《江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赣民发〔2016〕19号)执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有效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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