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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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3 13:13

推动海外中资企业商会改革

王碧珺 李修宇

外国商会在最大化外资企业在华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我国海外商会的设立、运营与发展延续了国内模式,主要承担统战和辅助行政的功能,缺乏对海外中资企业的有效服务。本文建议参考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模式,在驻外使领馆的统一领导下,推动建立市场化导向、激励相容的海外中资企业商会,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广大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利益。

    一、商会在最大化外资企业在华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 代表母国处理与中国政府的关系

海外商会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代表母国政府和企业协调与所在国政府之间的关系,要求所在国政府提供更加自由、开放的商业环境,完善法律以保护企业的财产权益,并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等。

中美商会作为美国在华企业的代表,每年都会定期拜访中国商务部、国资委、发改委、外交部等中央部委,了解中国政经形势,并就国民待遇、知识产权等美国企业关心的议题进行交流。从2005年开始,中美商会还定期进行“省市考察之旅”,让工商业代表拜访各省主政官员,以加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此外,每年年底中美商会都会举办政府答谢宴会,通过晚宴的形式增进企业与中国政府的关系。

在华的外资商会也会通过白皮书等方式,对中国的政策环境进行分析与评价。这些白皮书通过营造舆论对中国政府施压,表达外资企业诉求,从而推动中国政府改善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经营环境。目前,中欧商会、中美商会、中日商会均会定期发布白皮书。

    2. 为母国和中国搭建多层次交流平台

海外商会通过为所在国与本国搭建交流平台,营造良好的双边关系与政策环境,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机会。中美商会多次邀请美国国会议员,包括持对华强硬态度的议员组成代表团赴华考察,以增进其对中美经贸关系的认识。中美商会与中国贸促会已就邀请美国州长访华建立了协调合作机制。州长尤其是保守州州长的访华,往往能为中美经贸关系带来突破。中美商会还积极推动中国官员访美。自1995年起,中美商会每年都支持约100名中国涉外部门工作人员赴美考察、留学,在潜移默化中促使中国官员对美国形成良好印象。

中美商会也为两国企业层面的交流提供便利。通过定期邀请美国各州的经贸代表团访华,举办相关研讨会、见面会、促进会,从而搭建交易平台。中美地方政府也可以借助这些平台,达成省-州之间的经济合作。商会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搭建桥梁,在帮助政府招商引资的同时,也帮助了企业开拓新的市场。

   3. 为母国企业提供在中国投资经营的咨询服务

海外商会由于其丰富的社会关系和信息优势,有时承担起智库和咨询公司的职责,为母国企业会员,尤其是小企业以及初次进入东道国市场的企业提供一系列信息和服务。中欧商会设有专门研究法律政策的事业部,将收集到的中国政治和法律方面的信息提供给会员企业作为参考。中欧商会也会定期组织行业内部例会,讨论最新的政策动向与企业的经营策略,研究同中国政府谈判的策略与技巧。

中欧商会主要为企业提供宏观政策方面的协助,而法国、德国等国的商会则会为企业提供更为微观具体的服务。中国法国商会为在华中小企业提供了交换信息与资源的论坛机制。德国工商总会的分支机构“大中华区中国工商大会”与“中国德国商会”则同“德中工商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展开了三位一体的合作,派驻人员进驻咨询公司,帮助投资者了解中国市场。

   二、中国海外商会面临的主要问题

    1. 缺乏对企业的有效服务

我国海外商会的设立、运营与发展延续了国内的模式。在企业服务的提供上则较为匮乏。较少进行东道国政府公关,在交流经济信息、企业咨询等方面做得也不够。同所在国本地企业的联系也不足,未起到促进民间交流,协助公共外交的作用。

    2. 主要成员是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缺乏中小企业参与

在会员组成方面,我国海外商会面临代表性不足,服务范围不广的问题。我国海外商会的主要成员是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中小民营企业基本没有覆盖,不能充分地代表广大中资企业的利益。由于缺乏民间力量的参与管理,我国海外商会也很难针对在外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这背后归根到底在于大部分海外中资企业商会的经费来源于政府,而非会员企业。商会更多是作为自上而下传达指示的通道,而非自下而上反映意见的桥梁;是在边缘领域辅助政府的外围机构,而非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参与者与提供者。在服务质量与覆盖范围方面,我国目前的海外商会既无法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华商会相媲美,也无法与“中华总商会”等二十世纪早期海外华人自发建立的商会相比。

    三、商会主要发展模式的国际经验

    1、英美模式:较强的自治性和独立性

在英美等适用普通法的国家,个人和市场的自由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因此,英美模式具有强烈的自由主义倾向,而商会也带有十分浓厚的自治性和独立性。英国和美国没有独立的商会法,政府没有通过法律对商会做出特别的规范。在英美模式下,商会的形式选择十分自由,本质上是公民的自由结社行为,与其它非营利组织并无本质区别。任何个人或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加入、成立或者退出商会。

在英美模式下,商会具有最大的独立性,一般不会承担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责,也不会获得政府的财政拨款。商会的职能由商会成立时的章程所规定,一般包括对会员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对外代表企业参与公共事务、处理政府关系等。商会有时也会以委托-代理的形式承接政府的外包工作。商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向会员收取的服务费用,以及承接政府合同所获得的报酬。

2、大陆模式:由政府组建并监管,承担一定公共职能

大陆模式指的是以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所广泛采用的商会发展模式。与英美相比,欧洲大陆国家具有“大政府”的特色,商会带有更多的公共性,与政府的关系也更加密切。

法德等国的法律有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传统。公法人是指由政府为特定目的创立的、非营利且具有一定公权力的公共机构。在大陆模式下,商会属于公法人,与普通的民间团体有显著区别。为了规范商会的行为,采用大陆模式的国家一般会制定专门的商会法,对商会的职责范围、辖区、组织关系有详细的规定。而商会的建立一般都是依照商会法的要求,由政府组建并监管。

大陆模式下的商会是公法人,对其会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权力。比如在法国,所有企业都必须成为商会会员,接受商会的监督。同时,除了如英美商会为企业提供服务、协调政商关系外,大陆模式下的商会还是市场的监管者、经营资格的授予者以及纠纷的仲裁者。

   3、混合模式:日本是主要代表

在一些国家,商会的形式综合了英美模式与大陆模式的特质,从而形成了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模式,日本为主要代表。

在混合模式下,政府也会对商会进行专门立法。比如日本就有规范商会行为的《商工会议所法》与《商工会法》,确定了商会属于非营利性的特殊法人或特别认可法人。但与大陆模式的公法人不同,商会的设立与发起并非完全由政府直接管辖,成员也有退出的自由。

混合模式下,商会可以以接受政府委托的形式参与到公共管理之中,因此也能够从政府处获得资金收入。其职责范围虽然不像大陆模式下涵盖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但与英美模式相比,仍然带有更多的公共性。

  四、建议参考大陆模式,推动海外中资企业商会改革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需要海外的“接应方”。海外中资企业商会如果运行良好,将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在立足、生根上提供最充分的帮助,有效地对接海内外不同的生存环境和文化差异,帮助在海外孤军奋战的中国企业凝聚成联合舰队,从而大大增强其生存和抗风险能力。海外中资企业商会相对中国官方能更妥善地向所在国政府为中国企业争取合法权益,与当地商会对话;而相对单个企业,商会又能站在比较高的立场,处理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鉴于目前中国海外商会的组建与运行仍然主要依照国内商会的思路,具有浓厚的统战性,缺乏民间性、服务性和经济性,无法有效地保护广大中资企业的海外利益,建议参考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模式,在驻外使领馆的统一领导下,推动建立市场化导向、激励相容的海外中资企业商会,从而为本国的海外企业提供更实际、更有效的服务。建立的基本原则有三点可供参考。一是双轨制,海外商会的改革和发展不影响国内商会的现有模式。二是以企业为中心,提高对企业的服务质量与覆盖范围,增强商会的自主性和经济性。三是公共性,由驻外使领馆组建并监管,性质是具有一定公权力的公共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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