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宏昌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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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4 04:42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1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6号)的同意注册,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248,574,46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4.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8,299,971.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155,387.11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4,144,584.29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9月28日已全部到位,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763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23年10月2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23年10月25日签订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昌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50号公告)。

截至2023年9月28日,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1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15789060100091 350,000,000.00 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建设项目

2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641518769 807,689,583.58 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开户时尚未置换的已支付或待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注2:因上述开户银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于2023年11月24日关于“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于2023年11月30日关于“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于2023年12月4日关于“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建设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23年12月11日关于“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建设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1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641518769 462,086,671.73 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

2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15789060100091 250,000,000.00 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建设项目

3 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713377878193 0 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

4 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671777970541 0 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

5 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 10635001040259823 0 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建设项目

6 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19670078801700000106 0 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建设项目

2023年11月29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2023年第GZ147期单位大额存单”,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于上交所披露的2023-060号公告。

2023年11月17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2,413,040.80元;

2023年11月29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26,032,838.93元;2023年12月6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264,727,006.27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于上交所披露的2023-052号公告。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关于“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的关于“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13377878193】,截止2023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预计存放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万元。

(二)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一和甲方二可分别在其各自的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一和甲方二应分别且共同地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一和甲方二分别且共同地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一和甲方二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宇宁、彭桂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乙方按照甲方一、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一、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八)甲方一、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乙方收取的管理费用为:0元。

(十二)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四)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一、甲方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五)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六)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关于“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的关于“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71777970541,截止2023年11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预计存放募集资金总额为39000万元。

(二)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一和甲方二可分别在其各自的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一和甲方二应分别且共同地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一和甲方二分别且共同地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一和甲方二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宇宁、彭桂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乙方按照甲方一、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一、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八)甲方一、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乙方收取的管理费用为:0元。

(十二)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四)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一、甲方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五)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六)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关于“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签订的关于“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35001040259823,截止2023年12月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之全资子公司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预计存放募集资金总额为35000万元。

(二)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宇宁、彭桂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二可通过柜面、托管网银进行资金划付,具体按乙方要求办理。若甲方采用柜面走款,需提供支付凭证原件,并且在支付凭证中注明款项用途,支付凭证包括不限于划款指令原件或业务结算委托书。

7.1若甲方二采用托管网银划款,需由甲方二自行在托管网银中发起电子划款指令,乙方对甲方二提交的划款指令进行清算。甲方二应在每笔电子划款指令中注明资金用途,并且保证电子划款指令要素填写无误。

7.2甲方二应保证专户每笔款项的使用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由于甲方二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账户资金导致的各项损失由甲方二自行承担。甲方二应保证向乙方提供各项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有效性。甲方二承诺,如项目文件与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服务相关的信息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收到变更信息的书面通知起,按照新的信息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因甲方二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乙方依照原信息办理资金划付的,仍视为乙方正确执行本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乙方不承担因该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7.3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4无论甲方二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资金汇划,均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划款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如甲方二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操作留出必要时间;如甲方二未在支付凭证中列明划款时间的,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在确定收到支付凭证后两个小时内执行划款。乙方对甲方二出具的支付凭证的最后收单时间为每工作日下午15:00,超过收单时间的支付凭证,乙方不保证当日支付成功且乙方免责;由于甲方二提供的支付凭证/电子划款指令有误、文件资料传输不及时使得未能为乙方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导致支付凭证未能按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甲方一、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乙方收取的管理费用为:0元。

(十二)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四)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一、甲方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五)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六)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的关于“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670078801700000106,截止2023年12月1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3500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任意一方可分别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应分别且共同地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分别且共同地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任意一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宇宁、彭桂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三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三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三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三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三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任意一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任意一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之日起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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