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关于建立妇联组织的那些事儿~


妇联知识知多少?
作为妇联人,
小编觉得很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一下
妇联的相关知识,
期待并欢迎您的加入~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成立于1949年4月3日,原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它的基本职能是: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全国妇联亦有自己的章程。

1949年4月1日,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全国妇女民主联合会章程》。
2018年11月2日,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华全国妇女民主联合会章程》进行部分修改并表决通过。
《章程》包括总则、任务、组织、经费等相关规定。
今日,小编要给大家重点介绍的是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相关内容。
基层组织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当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基层组织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基层组织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建妇女组织,组织形式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六章第二十九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
第六章第三十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
第六章第三十一条:
妇女联合会应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团体会员
什么?还是不明白自己应该怎么建?
那就看一组干货吧!
组织建立
· 凡是妇女在30人以上(含30人)的单位、组织均须建立妇联;
· 妇女在10人至30人的单位、组织成立妇委会;
· 妇女10人以下成立妇女小组。
班子配备
· 100名妇女以上的妇联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妇联执委不少于15人;
· 50名至100名妇女的妇联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妇联执委不少于9人;
· 30至50名妇女的妇联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妇联执委不少于7人;
· 10名至30名妇女的妇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妇女委员3—5人;
· 妇女小组设组长1人、委员若干人。
具体要求
· 按照《妇联章程》规定,成立妇联、妇委会、妇女小组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和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 镇、村(社区)妇联执委要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注重吸纳教育、卫生、法律、民政、致富带头人、巾帼志愿服务队等群体优秀女性。
· 妇联执委会和妇委会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
· 妇联执委会和妇女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安排报告工作,研究重要问题。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组织快快行动起来,建立自己的妇联组织吧!
符合团体会员规定的,也欢迎大家积极加入哟~
微信号:tongchengnv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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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科普|关于建立妇联组织的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