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丨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怎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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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3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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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海浦东地区3月28日起进行封闭管理以来(即便是上海浦西地区4月1日开始),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随着申城复工复产有力有序推进,在首批的666家“白名单”企业复工复产后再次增加了1188家企业进入复工复产。那么相应的工资如何发放也成了企业以及各位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下文主要简述涉疫期间工资发放的相关问题:

背景:

2022年4月26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一共有17条内容(以下简称《沪人社17条》);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发布《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共12个问题解答(以下简称《沪高法12问》)。

基本精神:

一是和谐稳定。二是协商求同。三是平衡保护。四是多元化解。减轻企业压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努力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工作。

基于上述两份文件以及相关精神,对于疫情期间企业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01

问1: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非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发放正常工资; 隔离结束后需要治疗的,发放病假工资;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5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沪人社关〔2022〕89号》(八):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问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02

问2:受疫情管控措施影响,无法出勤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首先,符合居家办公人员的安排居家办公须服从安排、考勤管理,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可根据企业制度扣除实际出勤挂钩的交通、餐补。)

其次,可以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福利假的,支付相应假期工资。(安排休假的注意须提前通知劳动者。)

最后,若无法安排居家办公的且相应假期也休完的,参照停工停产规定进行支付。(如何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请看下文。)

03

问3: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进入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首先,可与劳动者协商,但应注意公平合理,且仅适用疫情期间。

其次,若协商不成,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目前上海地区没有具体规定,建议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生活费最为稳妥。

链接:

《沪高法12问》第5问: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第三,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沪人社关〔2022〕89号(九)规定与《沪高法12问》第5问一致。

04

问4:由于疫情不稳定性,反复停工的,如何计算停工停产期?

答:反复停工的,按照最后一次停工计算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例如:某公司在2022年3月12日因为疫情停工至2022年3月26日,2022年3月28日再次进行停工停产至今。那么在2022年3月12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不能累加计算在2022年3月28日起算的第一次工资支付周期内,而是要从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计算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自2022年4月28日起,若在没有休年假或其他福利假的情况下,开始支付生活费。

05

问5: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是否可以缓发?

答:可以。但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且告知劳动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链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0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沪高法12问》第6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沪人社关〔2022〕89号(十):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06

问6: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加班工资支付的问题

答:居家办公也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申请加班也需要单位的批准,最终的审批权在于企业,如果被认定加班,相关待遇执行法定标准,与正常上班期间的规则一致。此外,为避免对同一工种的劳动者作出部分每天工作时间太少而有些劳动者又过度加班的情形,注意公平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链接:

沪人社关〔2022〕89号(十一):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加班工资支付问题。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或延时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7

问7:不饱和办公、轮休的情形及工资支付。企业在复工复产后,并不是马上就恢复到疫情之前的产能。对于劳动力的需要并不那么旺盛,故可能会安排劳动者输出部分的工作量或进行轮休的形式提供劳动力。那么如何发放这种情形下的工资呢?

答:根据《沪高法12问》、沪人社关〔2022〕89号两文精神,个人以为,在上述情形下,企业优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达成对于该特殊情形下关于工资合理支付的标准,在此前提下安排劳动者复工复产。这种方式公平合理也符合疫情之下劳资双方同舟共济共度时艰的精神。

最后,相信疫情终会退散,愿美丽申城早日恢复生机勃勃的模样!

感谢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支持。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篇内容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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