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建设存在的普遍问题及改进建议
2019-06-19 06:30
1.发展环境有待改善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度出台《商会法》,现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相关条款明确商会的法律地位,制约了商会组织的发展。同时,个别基层党委、政府对商会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将商会看作一般性的民间组织,认为可有可无,忽略了商会的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三性”特征,对商会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缺乏足够重视。
另外,一些民营企业家对新形势下的商会的性质特点、职能作用还不够了解,认为商会就是收费、开会、捐款的组织,加入商会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和好处,反而增加了企业负担,导致商会对民营企业家的吸引力不够。
2.自身建设较为滞后
有的商会班子成员忙于自己企业的营运管理,疏于商会管理,认为商会自身建设可有可无,无关紧要,在会员发展、班子建设、会员素质提高和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模糊认识,工作制度不健全、内部运行不规范,在工作中存在随意性和流于形式的现象;有的商会机构设置简单,专职和专业人员少,工作人员以退休和兼职的居多,知识、年龄结构老化,待遇较低,留不住人才,缺乏生机和活力;商会成立时轰轰烈烈、热热闹闹,成立后悄无声息、形同虚设。
3.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有的商会对工作研究不够,缺乏长远规划和系统思考,对如何围绕党委、政府的战略部署和工作中心开展工作,赢得党委、政府关注支持思考的不多;对如何通过实实在在的服务,赢得会员的认可信任手段不够;对如何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支持的办法不多。
加之商会工作人员中缺乏真正懂经济、懂法律、懂企业管理的人才,使得商会工作人员与企业家之间缺少共同的语言,不能准确理解企业的需要,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呼声,不能谋划符合企业家胃口的活动,更谈不上为企业提供全面系统的服务。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商会的作用发挥,影响了商会的发展建设。
1.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加强商会建设
商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自治性经济社团组织,其性质、地位、职能、作用、权益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给商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
为此,建设推进商会立法工作,制定出台适合现行经济体制的《商会法》及配套政策法规,明确商会的权利、义务、职能、作用等,使之规范化、法治化。
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商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度出台商会发展意见,创新商会管理体制,规范商会运行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利用政府资源为商会建设发展提供信息引导和宣传等方面服务,推动商会组织加快发展。
2.充分发挥“工商联主推”作用加强商会建设
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是工商联的重要职责。
商会是加强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联系、开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各级工商联机关要切实加强和和推动商会建设,通过这一载体和平台,最大限度地团结非公经济人士,指导商会不断提升自律自治和服务企业的能力,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思想素质、参政议政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社会责任意识,通过他们的示范表率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3.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商会建设
商会是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为主体的社团组织,他们既是参与者,也是建设者,更是受益者。
各商会要加大会员发展力度,对愿意参加商会且具备一定实力规模的企业要及时吸收进商会队伍,扩大商会的规模和覆盖面,为商会输入新鲜血液;
要按照“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原则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方针,加强商会自身建设,切实发挥商会的引导作用、扶持作用、管理作用、互助作用、拉动作用等,不断提高商会履职能力,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