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讯传媒: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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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6 13:14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4)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4)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4)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4)项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股东大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董事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董事长: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董事长批准实施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交易价格未确定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三十四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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