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16 19: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金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5

2  组织指挥体系……………………………………………………6

2.1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及日常办事机构………………6

2.2  市指挥部组成………………………………………………6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7

3  灾害救助准备…………………………………………………12

4 信息报告和发布………………………………………………13

4.1信息报告…………………………………………………13

4.2信息发布…………………………………………………15

5应急响应………………………………………………………15

5.1Ⅳ级响应…………………………………………………15

5.1.1启动条件………………………………………………15

5.1.2启动程序………………………………………………16

5.1.3响应措施………………………………………………16

5.2Ⅲ级响应……………………………………………………17

5.2.1启动条件………………………………………………17

5.2.2启动程序………………………………………………17

5.2.3响应措施………………………………………………17

5.3Ⅱ级响应……………………………………………………18

5.3.1启动条件………………………………………………18

5.3.2启动程序………………………………………………19

5.3.3响应措施………………………………………………19

5.4Ⅰ级响应……………………………………………………21

5.4.1启动条件………………………………………………21

5.4.2启动程序………………………………………………21

5.4.3响应措施………………………………………………21

5.5  启动条件调整……………………………………………23

5.6响应终止…………………………………………………24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4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24

6.2冬春救助…………………………………………………24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25

6.4奖励与责任………………………………………………26

6.5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26

7保障措施………………………………………………………27

7.1资金保障…………………………………………………27

7.2物资保障…………………………………………………27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28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28

7.5 医疗卫生保障……………………………………………28

7.6 人力资源保障……………………………………………29

7.7 社会动员保障……………………………………………29

7.8  科技保障…………………………………………………29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30

8附则……………………………………………………………31

8.1 术语解释…………………………………………………31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31

8.3 预案解释…………………………………………………31

8.4预案实施时间……………………………………………3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市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及日常办事机构

金华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市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省减灾委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统筹、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金华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金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国动办、市供销社、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国网金华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铁路金华车务段、电信金华分公司、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武警金华支队、金华军分区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发布防震和减灾救灾工作信息。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论生态治理,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及时处置网络上负面信息。

(3)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做好防震和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4)市发改委:组织拟订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和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及时了解灾情并向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市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5)市经信局:组织协调公共卫生类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

(6)市教育局:指导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调查核实教育系统受灾情况;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7)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防震和减灾救灾相关技术研究攻关,协调各类科技学会参与防震和减灾救灾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确保应急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公安特警协助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

(9)市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协助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灾后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调查核实养老、殡葬等机构受灾情况。

(10)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防震和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防震和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中央、省级防震和减灾救灾经费;指导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按照《金华市市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11)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灾后就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支持。

(12)市资规局:组织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负责为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治,森林火灾预防,调查核实林业受灾情况,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14)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市政公用领域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镇)排水防涝、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指导做好城乡住房和市政设施受灾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参与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筑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协调推进应急物流网络建设,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调查核实交通设施受灾情况。

(16)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台风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负责重要江河、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系统防汛应急物资保障管理;调查核实水利设施受灾情况。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指导农家乐(渔家乐)、渔船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调查核实农业渔业受灾情况。

(18)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负责中央和省级调拨救灾物资、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指导全市应急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

(19)市文广旅游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等救灾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应急处置等工作。

(2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调查核实卫生健康机构受灾情况。

(21)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综合监测预警和灾情统计报告、发布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出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储备需求计划,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类应急物资调拨使用;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组织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警、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协同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2)市外办: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2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实施安全监管,配合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4)市统计局:负责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根据需要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服务。

(25)市国动办: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志愿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6)市供销社:协助组织、储备、调拨、管理防震和减灾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生产物资供给。

(27)市科协:负责组织防震和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协调各类学会开展防震和减灾救灾科研工作。

(28)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2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低温冰冻、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重大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30)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

(31)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抢险救灾通信保障,核查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32)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组织抢修损毁电力设施;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安全;调查核实电力设施受灾情况。

(3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指导其他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3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组织保险公司开展灾后理赔工作;指导金融机构通过为受灾企业、农业大户等开通信贷绿色通道、适当下调贷款利率、调整还本付息安排等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35)铁路金华车务段:负责市内铁路运输网络安全,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调查核实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

(36)电信、移动、联通金华分公司:负责做好抢险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调查核实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37)武警金华支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请求商请,组织支队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协同公安民警加强灾区社会面控制,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38)金华军分区:根据需要,组织民兵、协调驻金部队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局、市资规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资规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指挥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转移、疏散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市商务局等物资储备职能单位,要求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市政府、市指挥部负责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县〔市、区〕灾情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需恢复重建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直接经济损失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5.1IV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状态。

5.1.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紧急调拨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救灾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市资规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III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指挥部提出进入III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状态。

5.2.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紧急调拨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铁路金华车务段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省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国家和省支援。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市资规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II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II级响应状态,并向市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5.3.3响应措施

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掌握灾区需求。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紧急调拨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铁路金华车务段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省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国家和省支援。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金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卸载、发放救灾物资。驻金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资规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按需开展灾情监测。

(7)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中心根据市指挥部统一安排,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市民政局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I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50万人以上。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5.4.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指挥部会商会,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研究分析灾情,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指挥部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掌握灾区需求。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紧急调拨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铁路金华车务段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省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国家和省支援。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金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卸载、发放救灾物资。驻金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市建设局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协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资规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按需开展灾情监测。

(7)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中心根据市指挥部统一安排,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局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加快发展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在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1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2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应急管理局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向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根据各县(市、区)申请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各县(市、区)根据各自的财政资金分配相关规定做好资金分配工作。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

6.3.2原址重建的倒损住房。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做好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市资规局督促指导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市建设局负责提供农房建设图集,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

6.3.3易地重建的倒损住房。市发改委会同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市资规局负责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市建设局负责提供农房建设图集,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市资规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

6.4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5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责,并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和应急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市与区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做好同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政策支持。

7.1.1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适当充足的应急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合理确定市、县、乡、村四级储备标准,并根据自然灾害应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7.2.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市级或灾区邻近的县级商务(粮食)部门的救灾储备物资。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充分利用省级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县(市、区)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援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防灾减灾救灾管理工作必需装备。

7.4.2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影剧院、福利机构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医疗卫生保障

7.5.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人力资源保障

7.6.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加强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

7.7社会动员保障

7.7.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7.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7.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科技保障

7.8.1利用国家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8.2组织资规、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7.8.3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装备开发和推广应用。

7.8.4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9.2组织开展对灾害信息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7.9.3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并报市政府审批发布。

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报备。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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