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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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21:13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我厅修订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据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强化规则意识,做到依章程办事,按章程要求开展活动,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公信力,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2023版)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实行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

  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及相关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_____,英文名称_______。【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英文名称为可选项】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须载明:单位设立的目的】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___,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___,党建领导机关是_______。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款适用于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___,党建领导机关是_______。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款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慈善组织载明: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福建省××市(区、县)××路××号】

  本单位的网址是:_______。【可选项】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____元;出资者:_______,金额:_______。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以上开办资金属于出资者的合法财产并自愿全部捐赠给本单位,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出资者(举办者)不得将开办资金及相关权益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出资者(举办者)进行转让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含合同效力)。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必须明确、清晰、聚焦主业;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记。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字。】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25人(单数)。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或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召开换届会议进行选举,理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职及财务负责人;

  (七)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超过(含)5名时,可根据需要设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每人仅限代表1名理事,且监事不得代表),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1/3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理事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除本章程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_______,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馆长等】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工作人员;

  (七)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行政负责人是理事的,不适用此款】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_______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本款适用于理事人数较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为单数】

  本单位设立监事1名。【本款适用于理事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按时列席理事会会议或者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

  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

  (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决议。【本款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资产管理办法》《理事会议事规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为可选项】

  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单位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年度慈善项目计划;超过_____万元的慈善项目;...................。【本款适用于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单位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会》设立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条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单位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补助收入;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捐赠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开办资金等经费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和盈余不得分红或分配。本单位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终止时不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福利、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专门从事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款适用于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款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表决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本款适用于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本款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本单位未及时清算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单位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本款适用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本款适用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且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本款适用于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____________日第_______

  第_______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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