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会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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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4 09:10

光绪二十九年七月(8月23日~9月20日),清政府设立商部,派载振为商部尚书,伍廷芳为商部左侍郎,陈璧为商部右侍郎。新设商部制定了择选大商董为商部官员、考察商情、推广商会等一系列的重商计划。十一月二十四日(1904年1月11日)订定了《禀定商会简明章程》26条,内容涉及商会的组建与名称,商董的资格与产生,商会的职责与任务等,其第二款规定“凡各省各埠,如前经各行众商,公立有商业公所及商务公会等名目者,应即遵照规定部章,一律改为商会”,第三款又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会垣,系城埠,宜设立商务总会,……如直隶之天津、山东之烟台,江苏之上海、湖北之汉口、四川之重庆、广东之广州、福建之厦门,均作为设总会之处”。根据这一章程,上海商业会议公所遂进行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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