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提高国合商业企业经济效益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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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06 10:5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提高国合商业企业经济效益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1〕154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提高国合商业企业经济效益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合商业企业在流通中的地位和作用。

  商品流通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必须重视和发挥国合商业企业在流通中的主导作用。流通促进生产,生产依赖流通。进一步搞好国合商业企业,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推动生产和流通的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的流通格局的形成,抓流通促生产的观念,已逐步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但是,由于长期受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商品经济意识淡薄,对国合商业企业在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把流通和生产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把深化改革、搞活流通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大计来抓。各级商业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发挥国合商业企业在经营管理、场地、资金和人员等方面的优势,转变经营机制,增强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效益观念、服务观念和全局观念,逐步建立与社会化大生产、大市场相适应的开放、灵活、畅通、高效、可调控的流通体系。

  二、改革国合商业企业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国合商业企业的经营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当前,要着重抓好两件事: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社会主义商品经营实体。

  经营放开。属国家计划管理的重要商品,除国家定购粮、棉花、卷烟、烟叶、蚕茧、四种中药材(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化肥、农膜、农药、盐的经营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其余全部放开经营。要纠正限供销社经营范围的错误做法,凡是放开经营的及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商品,供销社都可以经营;其他部门专营的农产品,以及医药等,应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代销,不另设经营网点。

  价格放开。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其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允许企业随行就市,自行定价,不再办理定价申报手续。进一步放宽价格控制力度,缩小控制价格差率管理的商品范围。实行价格差率管理的商品,要扩大商品进批差和批零差的差率,管理上实行一年统算一次的监督检查办法。

  分配放开。企业要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并在此基础上试行岗位技能工资;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有权决定能够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可将标准的一部分或全部和奖金捆在一起,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职工个人收入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不得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人均工资增长不得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职工内部工分配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监督执行。

  用工放开。逐步推行企业干部聘任制、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合理劳动组合。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辞退职工,职工有权辞职自谋职业。

  ()改革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除坚持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建控股型的股份制企业集团。紧密型的企业集团可以统一承包,分级核算;经批准可以发行债券、股票进行集资。股份制企业集团的产权要明晰化,使所有者真正关心企业的利益,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国营零售小型门店,除继续实行改、转、租外,能够兼并、拍卖的,可进行兼并、拍卖。粮食企业要参与市场竞争,实行自负盈亏,走综合发展的路子。对基层粮食企业,可进行政策性经营与正常性经营分开的试点,政策性经营可采取代理制、包干制、批零差等多种经营方式。

  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可进行乡()政府与上级供销社共同管理,以乡()政府管理为主的试验。政府和部门不得平调基层的资金、财产。对基层社在经营范围、商品定价、分配办法、用工制度等方面,要放得更宽,搞得更活。

  三、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搞活国合商业,关键在于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要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这个核心,认真抓好岗位责任制、经济核算、岗位培训等管理基础工作。要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奖勤罚懒,坚决打破“大锅饭”、“铁饭碗”,鼓励职工勤奋努力,多做贡献。要加强购销管理、资金管理和费用管理,深入开展“双增双节”活动,认真抓好扭亏增盈工作,以保证“效益年”目标的实现。

  四、开拓市场,加强购销。

  ()为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发展贸易关系,要积极鼓励发展省内外企业之间的联营、联购、联销等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组织和促进工贸、农贸和内外贸联合。建立以全国各大区中心城市为依托的相对稳定的“广货”批发中心,逐步组建全国性商品销售网络。当前要巩固中南、华东、华北等销售基地,开辟西南、西北等销售网络。对向省外推销“广货”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适当的鼓励,可按毛利额的1-3%提取推销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推销人员(具体由各地财税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所提奖金在销售费用中列支。购销活动中的手续费“回扣”收入,一要公开,二要交公,三要建帐。

  ()加强国际市场销售网络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五、加强大中型商业网点建设,发展、完善各类集贸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

  ()有计划地在省内各大中城市,建立一批现代化的大中型商业网点。建设商业网点的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银行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增加商业网点建设专项贷款;国合商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后,折旧基金增加部分,作为商业网点和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各市县要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商业网点建设的贷款贴息;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确保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通知》(粤发[1991]28)规定提取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企业和群众集资等。

  从一九九二年起,用银行贷款新建的大中型商业网点和流通基础设施(仓库、码头),在还款期内,企业除先用贷款项目新增的利润、折旧基金归还到期的贷款外,仍不足部分,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给子减免该贷款项目新增的营业税归还。

  省政府财贸办公室是全省商业网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资金的管理。

  ()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为了加快市场建设,从一九九二年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市场费大部分用于市场建设;在集贸市场税收中由财政安排10%作为市场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各方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集资兴办各类市场。

  对商业网点和市场的建设、改造,要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有关部门在基建计划、土地使用物资供应、资金等方面应给予优先照顾安排。

  六、充分发挥国合商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国合商业企业要积极参与对市场的调控。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重要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国家专营专卖商品以及重要生产资料的批发,要掌握或主要掌握在国合商业手中。

  ()建立重要商品分级储备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食糖、猪肉、食盐、化肥、农药、防疫药品、救灾物资等,分级进行合理储备,储备资金列入计划,由银行提供专项贷款;贷款贴息,一部分由价格调节基金解决,一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财政无力负担时,允许承担储备任务的批发企业用当年税利抵补,抵补前可视同利润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逐步提高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国合商业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粤府[1991]96)执行。

  ()对国合商业企业历年的亏损挂账要认真进行清理。属经营性亏损的,财政不子补贴,由企业自行消化;属政策性亏损的,由各级财政负责拨补,或允许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用利润分级分系统抵补,三年内基本弥补完毕。今后国合商业企业不再负担政策性亏损,凡新增加的政策性亏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支持国合商业企业进入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安排摊位上应优先照顾。

  七、搞好多渠道流通。

  在发挥国合商业流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等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商品流通,使其在活跃经济、繁荣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

  八、切实加强对流通改革的领导。

  流通领域的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然牵动社会各个方面。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流通意识,统筹规划,精心安排,把流通体制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济综合部门要制订支持流通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流通环境。各行各业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搞活流通。要鼓励干部解放思想,排除干扰,大胆实践、探索搞活流通的新路子。流通领域改革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要给予大力宣传、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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