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