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2009年,市民政局申报了政府规章立法项目,起草符合我市行业协会实际的《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立法程序,市民政局和市法制办在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征求市属有关部门、一些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该《办法》充分体现了既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又保障行业协会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二、《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系列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登记、会员和组织机构、职能、经费与财务管理、促进与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八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我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行业协会的概念、守法义务,明确了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登记。明确了《办法》适用的行业协会登记范围、条件、名称规定。
第三章会员和组织机构。一是明确了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由章程确定。二是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三是设立秘书处,是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四是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章职能。主要明确了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代表职能、自律职能、服务职能、协调职能等职能。
第五章经费与财务管理。明确行业协会筹集经费的合法途径,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的使用要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章促进与保障。明确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行业协会发展需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为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对行业协会不得存在的5种行为和8种违 规情形进行监 管。对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6种行为进行监 管。
第八章附则。明确该《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