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强化社会组织政治功能,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在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中增加的党建内容建议下发你们,请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有关党建工作的内容,切实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附件:1.《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党建内容增加建议
2.《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党建内容增加建议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党建内容增加
建议
浙江省民政厅
2018年5月7日
附件1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党建内容增加建议
一、建议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登记管理机关是 ,党建领导机关是 。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建议将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中第十六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三、建议在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中第二十一条后面加入以下内容
第××条 理事会每届 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四、建议将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建议将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六、建议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中第四十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七、建议将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中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八、建议在第八章附则之前单独增加 “党组织建设”一章
第××章 党组织建设
第××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件2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党建内容增加建议
一、建议将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党建领导机关是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建议在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中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以下内容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建议将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建议将第六章章程修改中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建议在第七章附则之前单独增加“党组织建设”一章
第××章 党组织建设
第××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基金会党组织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件3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党建内容增加建议
一、建议将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党建领导机关是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建议将第六章章程修改中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建议在第八章附则之前单独增加 “党组织建设”一章
第××章 党组织建设
第××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印发